[编者按]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围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题,全面介绍了人民法院司法组织人事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现刊登如下。
深入推进司法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主持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自我革命”,受到大家广泛关注,请问,这项改革目前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徐家新:主持人好!各位观众朋友好!谈到法官员额制改革,首先要说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曾形象地说,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它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而法官员额制改革又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可以这么说,建立司法责任制,必须首先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实行法官员额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中央在改革之初即划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控制红线,即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主要考虑是,改革前,法官队伍过于庞大,占法院人员总量的60%多,且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具有法官身份的人不办案或办不了案。为此,要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必须把员额法官数量降下来,质量提上去,对法官队伍进行“瘦身”。在遵循司法人员配置规律,综合考虑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论证,设定了这条员额比例控制红线,这就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提供了前提条件。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系统集成”的思路,在全国法院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员额制改革。截至2017年6月,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全国法院员额法官集中遴选工作全面完成。从改革前的21.2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约12万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2.9%,约9万名法官没有进入员额。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27.8%。
目前,关于员额法官遴选工作,主要是分两条线继续推进:一条线是消化存量,在严格坚持入额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从未入额法官中遴选法官,一些法院相继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员额选任工作。另一条线是做好增量,开展从法官助理中选任初任法官工作,如上海、广东等地。上海等探索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引起了社会广为广注。实际上,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即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多名法官,其中2人为法学专家,1人为律师。下一步,还将开展在法院系统逐级遴选法官工作。总之,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法官选任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和队伍建设为之一新。一是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人员结构得到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二是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基本到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畅通,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三是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2017年,全国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理案件达到189件,审判运行整体呈现出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的良好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完成后,在2017年7至12月的半年时间里,员额法官人均办理案件达到59.8件,相比改革前2017年上半年,增长126.5%。
可以说,在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实现平稳落地,这块最难啃的“硬骨头”已经被我们“啃”下来了。
主持人: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到位后,对遴选出来的员额法官在使用、考核、管理等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徐家新:一是突出员额精准化管理,实行员额比例省内统一调配。在严格落实中央控制的员额比例基础上,突出员额配备的科学化、精准化,实行省内统一调配、动态调整。员额的统筹调配坚持“以案定额”原则,主要考虑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数量、法官办案量、工作饱和度等因素,注重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在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一些案件量大、办案任务重的法院法官员额比例配备超过50%,而有些案件量相对较少的法院法官员额比例在30%以下。
二是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完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绩效考核,总的原则是坚持务实管用,不搞考核繁琐主义,也不搞奖金发放平均主义。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围绕“多办案、办好案”的目标,设计了一套较为科学的案件权重系数,对科学合理计算法官工作量、提高绩效考核科学化水平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对于能力不胜任、办案不达标的员额法官,及时按程序退出员额。北京法院已有85名法官因审判质效未达标等原因而退出员额。
三是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全面落实新型办案机制。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目前,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新型办案机制,基本取消了案件审批。改革后,全国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案件超过98%,审判委员会原则上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积极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促进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例如,深圳福田法院的快调快审快执团队,以占全院11.6%的法官和12.4%的辅助人员,办理了占全院一半以上的案件,审判团队作用明显。
四是突出“入额必办案”,推动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入额必办案,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院庭长回归审判本位的责任担当。各级法院在这方面应该说是下了功夫,一方面强调院庭长要达到办案数量标准,另一方面突出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发挥办案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总体来看,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已经基本形成。2017年,全国法院院庭长人均办案量87.2件,同比增长了32.3%。同时,为切实防止入额院庭长不办案、伪办案现象,我们正在推动建立院庭长办案考核监督机制,将办案绩效作为院庭长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探索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法院考核。
五是突出“放权不放任”,同步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出现了有些院庭长因承担具体办案任务而不愿管、放权于法官后不敢管、面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会管的问题。对此,在改革之初,我们就强调,管党治党是领导干部的首要责任。院庭长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落实院庭长的监管职责,要改变传统盯人盯案监督模式,实现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转变。从实践情况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院庭领导全面履职工作机制,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健全院庭长依法开展节点控制、质效讲评等工作机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较好解决了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我们还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和信息化手段,完善网上办案系统,实现网上办案信息全程记录、跟踪管控,把司法权运行的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
主持人:本轮改革中,对员额法官实行了名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管理制度。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推动建立法官管理上的单独职务序列?
徐家新:如果说法官员额制主要解决的是“谁能当法官”的问题,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则主要解决“法官怎么管”的问题。改革前,法官和其他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一样,相信大家对科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称呼都耳熟能详。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核心就是将法官管理路径由按照行政职级管理“变轨”到按照法官等级管理,并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也就是说,改革后将只存在几级法官、几级高级法官等称呼,而不再有科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称呼。
本轮改革中,中央提出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主要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内在属性。行政权从本质上讲是管理权,行政人员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讲究下级服从上级。而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亲历性就是要求审理者裁判,法官只有亲自审查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能对案件纠纷作出公正裁判。中立性则要求法官以不偏不倚的立场,按照法定程序,居中解决各类诉讼纠纷。终局性则是指案件纠纷一旦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再做处理,当事人必须接受法院的终局裁判。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一般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审判权与行政权运行的这些重大差别,就要求对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法官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公务员但又不同于其他公务员,法官的等级主要代表职业资历的深浅,并不意味着职位的高低,法官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对案件自主作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负责,不依等级高低分配判断权。就具体案件审理来说,等级不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问题。因此,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想大家对中央为什么推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请问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成效和亮点主要有哪些呢?
徐家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可以说是法院人“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的一项改革,是法官管理模式的一场“品质革命”。它以法官四等十二级为依托,在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行单独管理,建立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对于特别优秀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均已完成首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其中3175个法院已开展按期晋升,1797个法院已开展择优选升。总体来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的成效:
首先,实现了改革的初衷。改革前,在科、处、局管理模式下,案件层层审批,一线法官对所承办案件并不拥有最终决定权,导致案件办理陷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很多错案也难以有效追责问责。改革后,不同等级的法官权利平等,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司法亲历性规律得以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初步实现,有力促进了审判权的“本位回归”。通俗地讲,就是让“法官更像法官”。
其次,破解了法官职业发展“瓶颈”,提升了法官职业尊荣感。在给法官戴上办案责任“紧箍咒”的同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针对基层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通道狭窄、职业尊荣感总体不高的问题,完善了法官晋升方式,提高了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改革后,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可择优选升至三高(相当于正处),个别在基层长期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法官可特别选升至二高(相当于副厅),这在以前是无法想象的。在等级晋升方面,各级法院法官均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一定等级,没有职数限制。比如基层法院一级(相当于正科)及以下等级法官任现职两年以上就可以按期晋升。这为法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三,有效激励了基层和一线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目前,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法官在基层。为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流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较大幅度提高了中基层法院较高等级法官的比例,择优选升高级法官的比例设置也是越向下级法院比例越高,特别选升制度更是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一线办案法官,增加了一线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法官晋升年限也比其他公务员大大缩短。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如果23岁进入法院工作,28岁担任法官,只要通过审判绩效考评,40岁左右就可以晋升为三级高级法官(相当于正处级)。这搭起了法官晋升的“绿色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独木桥”的状况,有利于广大法官立足基层一线成长成才,安心专心工作。
主持人:近年来,法官工作负荷重、心理压力大、安全风险高,暴力妨碍司法、伤害法官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请问在加强法官权益保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徐家新:周强院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广大干警不辞辛劳,无私奉献,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奉献诠释了为民情怀,用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讲到此处,全场响起热烈掌声。掌声表明,全社会对广大法官的辛勤劳动和甘于奉献,给予充分肯定。
正是因为法官身处执法办案第一线,直接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轮改革中,党中央在完善司法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多个方面。2017年2月,为落实两办《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目前来看,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已基本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干预。中央先后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相关实施办法。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对法院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进行如实、及时的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从司法实践来看,“批条子”“打招呼”等违法干预办案情形明显减少,法官依法履职有了“防火墙”。
第二,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两办《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目前,这一问题在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得到了很大改观。
第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追究责任。两办《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实施办法均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还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如果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还要给予适当赔偿或补偿。
第四,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针对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我们强化了对一线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法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2017年2月,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正式成立。我们要求,各级法院是保障法官权益的第一责任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建成广大法官的“娘家”,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法官权益保障机构,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相应机构。二是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三是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四是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可以要求所在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必须看到,加强法官权益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在此,我呼吁全社会都要尊重法官,尊重司法裁判,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前提。因为法官坐在审判台上,背后是庄严的国徽,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行使公权力,不是他们的个人行为。对法官的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法治。司法裁判承载的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法官判案也不仅是为解决纠纷,而是要为全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要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主持人: 尊重法律、尊重法官需要全社会每个公民从内心对法治的信仰和尊重。说到社会参与,我们有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请您向网友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相关情况。
徐家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说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理解,为什么说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民主的作用除了选举外,还有两大功能,一是促进决策;二是有利监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很好地实现民主的价值,体现司法民主。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让普通百姓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视角来看待问题,可以与法官专业化思维形成互补,有利于实现案件判决法理情的统一,促进公正裁判。其次,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可以让法院审判活动更好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后,亲历了公正司法全过程,就成了法院裁判的见证人和宣传员,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需要强调的是,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公民被选为陪审员后,都应当积极履职,切实发挥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它发端于井冈山时期。解放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几经起伏。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次以单行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13年,最高法院推出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使全国陪审员总数达到历史性的22万多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5月,经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十个省份50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过三年的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陪审员选任方面,严格落实“一升一降”和“两个随机”,使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代表性更强、结构更加合理。什么是“一升一降”呢,就是人民陪审员“年龄提升、学历下降”,将人民陪审员的年龄由23岁提高到28岁,学历由大专降为高中,而且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可以不受学历限制。人民陪审员年龄的提升,目的就是要求人民陪审员有更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对社情民意有更多的了解,更有利于实现法院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降低学历的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普通群众有机会成为陪审员。“两个随机”,是对选任机制作出的重大调整,第一个随机是,改变过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主的产生方式,从当地常住居民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候选人;第二个随机是,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中再次随机抽取确定正式的陪审员人选。这样就更好地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上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改革前,地方法院曾一度存在片面强调陪审率的情况,有些地方法院所有的一审普通案件都由陪审员参与审判,陪审率达到了100%。只重视案件数量,不重视案件质量,陪审员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次改革试点,我们在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上下了很大功夫。
一是合理确定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过去没有规定参审数上限,有的陪审员一年参审了大量案件,而有的陪审员基本不参审案件。规定每个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就是要让更多的陪审员有机会参加案件的审理,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
二是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法官判案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和作出法律适用,通俗地讲,就是“事实审”和“法律审”。探索实行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是此次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也是难点。之所以要进行此项改革,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审判专业性很强,由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会导致人民陪审员不能、不敢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仅认定事实问题,可以减轻“法律审”对陪审员的“压力”和“束缚”,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的程序。规定合议庭评议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表意见,法官后发表意见,这就改变了过去法官发表意见后,陪审员不敢发表或不愿发表意见,只是简单附和法官意见的情况,发挥了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
四是创新陪审模式。在审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利益等的重大案件中,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赋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话语权,提高了热点案件的裁判公信力,增进了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我相信,人民陪审员法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定能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新华社记者: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法官办案压力较大,有些法官积劳成疾牺牲在工作岗位上,请问徐主任,如何能让一线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法官肩膀上的担子轻一点,有什么改革举措吗?
徐家新: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快速攀升,有些法官积劳成疾,累倒病倒在工作岗位上,令人无比痛惜。这也是这些年来“两会”代表委员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一直关注的问题。对此,在推进司法改革中,我们主要是依靠改革的办法缓解法官办案压力。例如,前面提到,强化省级统一管理和调配,推动法官员额比例向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加强审判辅助人员力量配备,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推行扁平化管理,促进提高审判效率;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用,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等等。下一步,我们将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在以下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不断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强化诉调对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化解矛盾。
二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更加重视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积极开展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扎实推进司法改革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通过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裁判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法官知识库支持系统等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实现数据分析、多元检索、类案关联、同案智推等功能,让信息化更好地便利法官办案,向信息化要战斗力。
法制网记者:工资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种声音认为,实行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制度改革,就是变相为法官“提职级、涨工资”。对此,您能向广大网友介绍一下工资改革的相关背景吗?
徐家新: 本轮改革中,中央按照高于当地公务员一定比例的提高法官工资待遇。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关爱。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的入职门槛较高,法官养成需要较长的过程,同时法官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编制的39%以内,法官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法官的履职行为也受到严格职业伦理的限制,比如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强化法官职业权力约束的同时,适当提高其政治、经济待遇,能够使法官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让法官真正成为一个受人尊敬、让人羡慕的职业。
二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较高水平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我经常讲,中央决定给法官提高工资,不仅仅是因为审判工作任务重,强度大,根本是由于法官职业特点决定的。如果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则这道防线的守护者。对法官的尊崇,就是对法律的敬畏,就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望。因而,为法官提高较高的职业保障水平,也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
新华社记者: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确立,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呢?
徐家新:从统计学上看,解决一个老问题,随后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所以,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民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方向,简单来说就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核心就是“综合配套”四个字。正如您刚才说的,司法改革进行到现在,“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确立。这就像一座大楼,地基打好了,毛坯房也建好了,但是呢,墙面还没有粉刷,家具还没有购置,还要做进一步的“精装修”,才能够拎包入住。这个“精装修”的过程,就是做好改革“大厦”综合配套工作的过程,也是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改革提质增效的过程。
应该说,司法改革综合配套是一个动态演进的系统工程。就目前司法组织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来看,除前面已经介绍的法官员额制以外,我们下一步将重点推动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实施后,原来与行政职级挂钩的干部待遇政策无法适用,这样,法官的相关待遇就面临“青黄不接”的状况,政策出现“真空地带”。2017年以来,在中央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法官交流、退休年龄、医疗、差旅等待遇适用政策相继明确,为法官专心履职办案解除了后顾之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协调相关部委,尽快明确法官公车补贴、住房补贴、退休养老等相关配套待遇政策。同时,要继续推动工资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二是加快推进审判团队建设。审判团队建设是破解人案矛盾的重要组织保障。我们将根据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类型等,探索不同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探索以聘用制、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辅助人员力量配备。
三是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继续深化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探索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等专业性法院设置,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等。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初步完成后,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做好这项改革,关键是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方案,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这项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