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速裁 让网购无后顾之忧
2017-04-02 11:32: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李戍环
当前,随着消费平台的不断扩展,传统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占据市场销售份额较大比例,但由于网络平台操作的虚拟性等客观因素,消费者往往面临新的交易风险。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近200件,涉及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昌平法院于2016年4月起,将10万元以下买卖合同纠纷集中由速裁庭进行审理,对此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诉前调解机制、电子送达、网络法庭和表格式文书等方式,高效办理涉网购纠纷案件,为消费者解除网购之忧。
电池自燃引爆炸 起诉网店及平台
2015年7月19日,惠某在某网站店铺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8月10日上午,惠某闻到屋中有股异味,后发现是放置在自己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温度异常。惠某随即上网查询,正准备打电话联系厂家时,电池发生自燃。惠某进行简单灭火后报警,但因电池发生爆炸后火势渐大,惠某赶快从房内撤离。后消防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并对现场进行了封闭。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为:房屋客厅西南侧物品、墙面、屋顶过火严重,西南侧靠床放置自行车位置地砖破裂严重,其他部位电器、家具等物品不同程度过火烧损,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及调取当事人火灾发生时拍摄相片,起火原因系自行车电池故障所致。
事后,为了取证,惠某再次通过该网站向深圳某锂电池销售部购买了同款电池,整个购买及收货过程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惠某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联系该网站,要求披露商家信息。该网站提供了网店店铺掌柜会员的ID号以及该ID会员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
经查证,深圳某电子厂通过秦某在该网站的店铺销售锂电池,但均无法提供电池的具体生产厂家和品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进货后也只通过试用方式审查电池能否正常充电使用。惠某认为,该网站作为全国知名的网上交易服务的盈利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原告投诉举报下既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人的信息,也未采取相关措施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还纵容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也应依法连带赔偿,故主张秦某、深圳某电子厂和网站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秦某与深圳某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惠某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该网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某与深圳某电子厂连带赔偿原告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最好以真实身份网购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目前网络购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的网络商城;一种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供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本案的涉案网站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故应尽到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两项义务:一是资质审查义务,二是及时监管义务。平台经营者要规范站内经营者的身份、资质,采取网络实名制,对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把好关。同时,还要定期对站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作调查,如果发现其出售违禁品或是存在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平台经营者要及时取消其交易资格,做进一步处理。
同时,消费者网络购物中应当注意:一要以真实身份进行登录、注册。一旦纠纷发生,消费者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时,真实信息有助于处理部门及时、准确的确认消费者身份。二要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此类交易规则是卖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以作为纠纷发生时消费者维权的有利证据。三要是购物时一定索要发票,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
网上商城有点远 家门口就能打官司
2016年6月,吕某从某网上商城购买了由杭州某公司专营店销售的女性卫生用品,收货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处。吕某购买后,发现店铺销售该产品时称有助排毒和预防多种妇科疾病。吕某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某网上商城作为网络经营者,应当知晓该专营店广告宣传不符合规定,没有履行检查监督义务,要求杭州某公司与该网上商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该网上商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吕某注册账号时,双方就《会员章程》达成一致,该章程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该网上商城购物的前提是在其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而注册成为会员需要同意该公司单方制定的《会员章程》,与本案有关的约定管辖格式条款存在于该公司的《会员章程》之中,注册页面上系统默
认消费者同意并接受《会员章程》,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可以自由选择的明显提示;在具体注册程序中,系统还作出了特殊设置,即无论消费者是否点击并阅读《会员章程》,均不影响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进而不影响消费者成功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在《会员章程》中,该公司恰恰规定了格式化的约定管辖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民事诉讼法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诉讼权利。网上商城网站的这种注册程序及技术环境,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并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情形。且消费者在成功注册为网上商城网站的会员后,难以在会员账户及其他地方再次查找并阅读《会员章程》。因此,网上商城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以格式条款方式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综上,法院认为网上商城在其平台网站上以《会员章程》形式,单方拟定的约定管辖格式条款无效,驳回了该网上商城的管辖异议申请。
■法官提示
消费者可选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首先,消费者在网站注册会员时,网站会提供《会员章程》,一般消费者往往直接在《会员章程》选项上自动打钩,并不真正阅读《会员章程》的内容。作为规范双方交易规则的《会员章程》,消费者一定要审慎阅读,而不要直接画钩略过。
发生网购纠纷,如果消费者选择诉讼解决纠纷,该到哪家法院起诉?网购商品的商家往往遍布各地,如果到商家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那么是否可以到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般网购商品,消费者自身所在地址为收货地址,因此,消费者可以在家门口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经营假冒化妆品 知假卖假自食恶果
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内,通过某网站“你放心的店铺”“汇美美妆小铺”等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玫琳凯”“尚赫”“克丽缇娜”等品牌的化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万余元。
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刘某、王某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玫琳凯”等品牌的化妆品后,通过某网站“朵妍美肤” 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从被告人刘某、王某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玫琳凯”等品牌的化妆品后,通过某网站“柚子社美妆” 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王某、刘某某、黄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被查获。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刘某、王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化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提示
网购最好选择品牌网店
如何在众多卖家中甄别假冒伪劣产品,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案主审法官提示消费者:
一是要选择品牌官网,最好在品牌网店购买。品牌官网或者品牌网店虽然在价格上没有优势,但是在品质上更有保障。没有官方指定店面的,最好选择所卖物品比较专一,产品介绍提供点击实拍图片,或者提供进货小票的店家。不能单纯依靠销售数额来选择店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认可经营店铺的销售数额存在70%的刷单率,只有30%的销售金额是真实的,大部分销售额均是伪造。
二是消费者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首先要保留相关购买发票和网络交易信息,然后可以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进行维权。消费投诉主要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如果自身权益受侵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并要求赔偿的,应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凭证。
■司法观察
引入举证责任部分倒置机制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占据市场销售越来越多的份额,但由于网络平台操作的虚拟性等诸多因素,消费者往往面临一定交易风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成立了小额速裁法庭,专门审理简易民事案件,其中就包括10万元以下的网络购物买卖纠纷。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主要是因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的意识较差、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所致。”昌平法院速裁庭法官指出,目前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主要为以下类型:
一类是因网上商家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为推销商品,一些商家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功能、价格、材质等进行宣传,而当消费者下单后,却发现商品与店家的宣传不一致,因而引发纠纷。
二类是消费者网购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索赔未果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中,消费者除了起诉商品的销售商家,往往还将网购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而网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类是因网购评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将对该商品的评价上传至网站,作为其他消费者购物的参考。因店家对网购评价也尤为重视,故由此产生的纠纷频频出现。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近200件,涉及多家网络购物平台。
为此,该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诉前调解机制、电子送达、网络法庭和表格式文书等方式,高效办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由于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法官还指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电子数据是由网络卖家和网络平台掌握的,购买方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引入“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的机制,即要求网络卖家举证证明其所卖出商品不是假货,并提供网络购物合同等凭证,或要求网络平台证明履行了资质审查义务和及时监管义务。作为网上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卖方,有义务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电池自燃引爆炸 起诉网店及平台
2015年7月19日,惠某在某网站店铺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8月10日上午,惠某闻到屋中有股异味,后发现是放置在自己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温度异常。惠某随即上网查询,正准备打电话联系厂家时,电池发生自燃。惠某进行简单灭火后报警,但因电池发生爆炸后火势渐大,惠某赶快从房内撤离。后消防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并对现场进行了封闭。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为:房屋客厅西南侧物品、墙面、屋顶过火严重,西南侧靠床放置自行车位置地砖破裂严重,其他部位电器、家具等物品不同程度过火烧损,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及调取当事人火灾发生时拍摄相片,起火原因系自行车电池故障所致。
事后,为了取证,惠某再次通过该网站向深圳某锂电池销售部购买了同款电池,整个购买及收货过程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惠某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联系该网站,要求披露商家信息。该网站提供了网店店铺掌柜会员的ID号以及该ID会员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
经查证,深圳某电子厂通过秦某在该网站的店铺销售锂电池,但均无法提供电池的具体生产厂家和品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进货后也只通过试用方式审查电池能否正常充电使用。惠某认为,该网站作为全国知名的网上交易服务的盈利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原告投诉举报下既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人的信息,也未采取相关措施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还纵容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也应依法连带赔偿,故主张秦某、深圳某电子厂和网站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秦某与深圳某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惠某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该网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某与深圳某电子厂连带赔偿原告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最好以真实身份网购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目前网络购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的网络商城;一种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供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本案的涉案网站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故应尽到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两项义务:一是资质审查义务,二是及时监管义务。平台经营者要规范站内经营者的身份、资质,采取网络实名制,对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把好关。同时,还要定期对站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作调查,如果发现其出售违禁品或是存在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平台经营者要及时取消其交易资格,做进一步处理。
同时,消费者网络购物中应当注意:一要以真实身份进行登录、注册。一旦纠纷发生,消费者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时,真实信息有助于处理部门及时、准确的确认消费者身份。二要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此类交易规则是卖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以作为纠纷发生时消费者维权的有利证据。三要是购物时一定索要发票,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
网上商城有点远 家门口就能打官司
2016年6月,吕某从某网上商城购买了由杭州某公司专营店销售的女性卫生用品,收货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处。吕某购买后,发现店铺销售该产品时称有助排毒和预防多种妇科疾病。吕某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某网上商城作为网络经营者,应当知晓该专营店广告宣传不符合规定,没有履行检查监督义务,要求杭州某公司与该网上商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该网上商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吕某注册账号时,双方就《会员章程》达成一致,该章程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该网上商城购物的前提是在其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而注册成为会员需要同意该公司单方制定的《会员章程》,与本案有关的约定管辖格式条款存在于该公司的《会员章程》之中,注册页面上系统默
认消费者同意并接受《会员章程》,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可以自由选择的明显提示;在具体注册程序中,系统还作出了特殊设置,即无论消费者是否点击并阅读《会员章程》,均不影响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进而不影响消费者成功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在《会员章程》中,该公司恰恰规定了格式化的约定管辖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民事诉讼法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诉讼权利。网上商城网站的这种注册程序及技术环境,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并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情形。且消费者在成功注册为网上商城网站的会员后,难以在会员账户及其他地方再次查找并阅读《会员章程》。因此,网上商城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以格式条款方式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综上,法院认为网上商城在其平台网站上以《会员章程》形式,单方拟定的约定管辖格式条款无效,驳回了该网上商城的管辖异议申请。
■法官提示
消费者可选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首先,消费者在网站注册会员时,网站会提供《会员章程》,一般消费者往往直接在《会员章程》选项上自动打钩,并不真正阅读《会员章程》的内容。作为规范双方交易规则的《会员章程》,消费者一定要审慎阅读,而不要直接画钩略过。
发生网购纠纷,如果消费者选择诉讼解决纠纷,该到哪家法院起诉?网购商品的商家往往遍布各地,如果到商家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那么是否可以到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般网购商品,消费者自身所在地址为收货地址,因此,消费者可以在家门口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经营假冒化妆品 知假卖假自食恶果
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内,通过某网站“你放心的店铺”“汇美美妆小铺”等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玫琳凯”“尚赫”“克丽缇娜”等品牌的化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万余元。
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刘某、王某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玫琳凯”等品牌的化妆品后,通过某网站“朵妍美肤” 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从被告人刘某、王某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玫琳凯”等品牌的化妆品后,通过某网站“柚子社美妆” 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王某、刘某某、黄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被查获。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刘某、王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化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提示
网购最好选择品牌网店
如何在众多卖家中甄别假冒伪劣产品,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案主审法官提示消费者:
一是要选择品牌官网,最好在品牌网店购买。品牌官网或者品牌网店虽然在价格上没有优势,但是在品质上更有保障。没有官方指定店面的,最好选择所卖物品比较专一,产品介绍提供点击实拍图片,或者提供进货小票的店家。不能单纯依靠销售数额来选择店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认可经营店铺的销售数额存在70%的刷单率,只有30%的销售金额是真实的,大部分销售额均是伪造。
二是消费者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首先要保留相关购买发票和网络交易信息,然后可以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进行维权。消费投诉主要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如果自身权益受侵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并要求赔偿的,应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凭证。
■司法观察
引入举证责任部分倒置机制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占据市场销售越来越多的份额,但由于网络平台操作的虚拟性等诸多因素,消费者往往面临一定交易风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成立了小额速裁法庭,专门审理简易民事案件,其中就包括10万元以下的网络购物买卖纠纷。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主要是因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的意识较差、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所致。”昌平法院速裁庭法官指出,目前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主要为以下类型:
一类是因网上商家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为推销商品,一些商家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功能、价格、材质等进行宣传,而当消费者下单后,却发现商品与店家的宣传不一致,因而引发纠纷。
二类是消费者网购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索赔未果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中,消费者除了起诉商品的销售商家,往往还将网购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而网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类是因网购评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将对该商品的评价上传至网站,作为其他消费者购物的参考。因店家对网购评价也尤为重视,故由此产生的纠纷频频出现。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近200件,涉及多家网络购物平台。
为此,该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诉前调解机制、电子送达、网络法庭和表格式文书等方式,高效办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由于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法官还指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电子数据是由网络卖家和网络平台掌握的,购买方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引入“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的机制,即要求网络卖家举证证明其所卖出商品不是假货,并提供网络购物合同等凭证,或要求网络平台证明履行了资质审查义务和及时监管义务。作为网上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卖方,有义务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