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2013-01-24 11:16: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彭琴
“我的要求合理合法,有信心打赢官司,我选择小额速裁程序。”2013年1月5日,面对立案法官的询问,黄某如是说。16天后该案圆满审结,黄某与甘某父子之间长达三年之久的借款纠纷一次了结,所欠款项当庭兑现。1月2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的新规定,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审调结了该案。
原告黄某与被告甘某父子于2009年签订借条,黄某借800元给甘某,2010年改还款人约定为甘某之子。但是此后因甘某父子不合,而导致黄某多次要债未果,遂向芦溪法院起诉。
在收到诉状后,该院立案庭庭长认为该案标的金额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宜采取新民诉法所规定的小额速裁程序。在向原告解释民诉法有关小额速裁的法律规定,介绍小额速裁短平快的特点后,建议她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在听取了法官的详细介绍,特别是有关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具体意思后,黄某权衡利弊后,自愿选择了小额速裁程序,并在该院的《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告知及选择确认书》签字确认。因被告甘某父子并未在场,法官随后电话联系并约见了二人,二人均认可借款的事,也都同意采取小额速裁程序。
在征得三方的同意后,立案庭依法将此案定为小额速裁案件,并指定该院民一庭审理此案。尽管借款事实清楚,但要圆满解决本案,就必须解决被告甘某父子之间的嫌隙。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分别走访了甘某父子,在充分了解二人的矛盾后,利用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最终做通了双方的工作。1月21日,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甘某之子当庭给付黄某借款本金及补偿共计900元。
据悉,作为芦溪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的审判实践第一案,在此案的立案审查过程中,法官积极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准确选用审判方式,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原告黄某与被告甘某父子于2009年签订借条,黄某借800元给甘某,2010年改还款人约定为甘某之子。但是此后因甘某父子不合,而导致黄某多次要债未果,遂向芦溪法院起诉。
在收到诉状后,该院立案庭庭长认为该案标的金额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宜采取新民诉法所规定的小额速裁程序。在向原告解释民诉法有关小额速裁的法律规定,介绍小额速裁短平快的特点后,建议她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在听取了法官的详细介绍,特别是有关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具体意思后,黄某权衡利弊后,自愿选择了小额速裁程序,并在该院的《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告知及选择确认书》签字确认。因被告甘某父子并未在场,法官随后电话联系并约见了二人,二人均认可借款的事,也都同意采取小额速裁程序。
在征得三方的同意后,立案庭依法将此案定为小额速裁案件,并指定该院民一庭审理此案。尽管借款事实清楚,但要圆满解决本案,就必须解决被告甘某父子之间的嫌隙。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分别走访了甘某父子,在充分了解二人的矛盾后,利用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最终做通了双方的工作。1月21日,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甘某之子当庭给付黄某借款本金及补偿共计900元。
据悉,作为芦溪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的审判实践第一案,在此案的立案审查过程中,法官积极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准确选用审判方式,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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