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不到就抢 被告人因精神发育迟滞获轻判
2017-03-20 14:37: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芳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抢劫一案,庭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精神、智力存在异常,总是不在状态,对于审判长的问话比较茫然,理解能力较差。公诉人也反映被告人头脑有点儿不正常。

  庭审后,承办人先是向家属了解情况,被告人父亲表示:“被告人从小母亲就去世了,脑子不正常,说话乱扯,但是因为没钱没有治疗过。”。随后,承办人又向当地村委会了解,胡某某的日常行为的确不同于常人,存在一些问题。据此,合议庭决定由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且同时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以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彰显司法公正,程序正义。

  2017年2月16日,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根据材料及检查,目前诊断胡某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该院通知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徐某某居住的房屋里,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手机使用,遭到徐某某拒绝,胡某某遂对徐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将其按倒在卧室床上,并用脚将徐某某的双脚按住,强行从被害人胸前的红色挎包内抢走白色百立丰牌手机一部,后离开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抢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该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