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保证
2017-03-16 16:44:14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江刘容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证其顺利实现债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简而言之,是担保权利人在债务未获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规定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是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可协商决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在借款合同、借条或者欠条中,如果写明了“甲不能还钱时,才由乙承担债务”时,即为一般保证。如果仅是以保证人名义在借条、借款合同中签字或是有“甲不还钱时,乙就偿还”字样、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时,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前者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作为担保贷款合同的履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人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被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可协商决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在借款合同、借条或者欠条中,如果写明了“甲不能还钱时,才由乙承担债务”时,即为一般保证。如果仅是以保证人名义在借条、借款合同中签字或是有“甲不还钱时,乙就偿还”字样、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时,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前者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作为担保贷款合同的履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人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被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