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 天津一名“老赖”被司法拘留
2017-03-08 15:16: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亚锋 邢龙飞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赴武清区,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暴力抗法“老赖”杨某某强制实施司法拘留,有力打击了其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本案系一起合伙纠纷案件,1998年,原告王某某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五街居民委员会处取得了商住楼的承包权。因王某无启动资金,故于1999年9月底与被告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对建楼提供技术性劳务和组织工作,被告投入部分启动资金,双方合伙建楼、利润均分、共担风险。工程竣工后,被告却否认合伙事实,称楼房是其一人所建,并独占了全部合伙利润,原告遂起诉至该院。2009年6月5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已出售商住楼50%的合伙利润2044131.25元;2.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未出售商住楼7个单元的折价款4616339.25元。后被告杨某某不服,上诉至高院。2009年12月8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合伙利润3255846.75元。
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杨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受理此案后,该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该院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其家人以被执行人已离家很久、不知去向为由拒收;在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判决义务被拒的情况下,该院执行局委托武清区法院执行局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助传唤,因被执行人身体原因及暴力抗法均未能实现。经过该院执行局深入调查发现,杨某某实际控制合伙建设的7套房屋已出售或出租,客观上具备进行利润分配的财力物力,其涉嫌用此收益多次出境进行高消费旅游活动,在被执行期间曾到世界多个国家、地区旅游,甚至以所谓“武清南极第一人”之名前往南极,花费巨大。杨某某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却置之不理,至今已长达六年之久,具有主观故意,且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系一起合伙纠纷案件,1998年,原告王某某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五街居民委员会处取得了商住楼的承包权。因王某无启动资金,故于1999年9月底与被告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对建楼提供技术性劳务和组织工作,被告投入部分启动资金,双方合伙建楼、利润均分、共担风险。工程竣工后,被告却否认合伙事实,称楼房是其一人所建,并独占了全部合伙利润,原告遂起诉至该院。2009年6月5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已出售商住楼50%的合伙利润2044131.25元;2.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未出售商住楼7个单元的折价款4616339.25元。后被告杨某某不服,上诉至高院。2009年12月8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合伙利润3255846.75元。
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杨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受理此案后,该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该院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其家人以被执行人已离家很久、不知去向为由拒收;在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判决义务被拒的情况下,该院执行局委托武清区法院执行局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助传唤,因被执行人身体原因及暴力抗法均未能实现。经过该院执行局深入调查发现,杨某某实际控制合伙建设的7套房屋已出售或出租,客观上具备进行利润分配的财力物力,其涉嫌用此收益多次出境进行高消费旅游活动,在被执行期间曾到世界多个国家、地区旅游,甚至以所谓“武清南极第一人”之名前往南极,花费巨大。杨某某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却置之不理,至今已长达六年之久,具有主观故意,且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