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调研产品责任纠纷案 提出四大建议
2017-03-07 15:08: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青烨 黄 琦
近年来,网络销售食品纠纷发案率日渐增高。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两级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该类型民事纠纷呈现涉电商案件数逐年增加,涉案产品问题集中,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等特点,需引起关注。
食品纠纷成为产品责任纠纷主要类型,涉电商案件逐年增加。通过对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审理的200余起产品责任纠纷进行统计发现,食品类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占比高达87%,占绝大部分。同时,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正从超市、百货公司、药店逐步扩散到京东、天猫商城、淘宝等电商。电商涉案比例逐年提高。如郝某以欺诈为由诉京东商城案,陶某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湖南某制药公司、湖南某食品贸易公司案等,均系网购引发的纠纷案件。
涉案产品呈现问题集中,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通过对涉案食品类产品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发现,涉案产品问题主要集中在标识不合格、产品过期、违法使用添加剂等。因上述问题容易通过产品外包装辨识,且诉讼成本较低,故占比较大。同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国家规范、地方规范,质监、食药监等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较强,审理有一定难度。
案件具有公益属性。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尤其是食品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侵害不特定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损害国家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对公众利益产生显著威胁。因此,该类纠纷的个案处理容易带来群体效应,一人诉讼得到支持,其他人也会跟进维权,从而引发“羊群效应”,体现了这类案件的公益性。
对此,重庆一中院建议: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完善出厂检验和自查自纠制度,产品销售企业要强化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食药监、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责任。
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应强化法院与食药监、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专业交流,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通报。
加强司法调研。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该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调研,对争议较大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等问题应作出明确界定,以便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
食品纠纷成为产品责任纠纷主要类型,涉电商案件逐年增加。通过对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审理的200余起产品责任纠纷进行统计发现,食品类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占比高达87%,占绝大部分。同时,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正从超市、百货公司、药店逐步扩散到京东、天猫商城、淘宝等电商。电商涉案比例逐年提高。如郝某以欺诈为由诉京东商城案,陶某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湖南某制药公司、湖南某食品贸易公司案等,均系网购引发的纠纷案件。
涉案产品呈现问题集中,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通过对涉案食品类产品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发现,涉案产品问题主要集中在标识不合格、产品过期、违法使用添加剂等。因上述问题容易通过产品外包装辨识,且诉讼成本较低,故占比较大。同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国家规范、地方规范,质监、食药监等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较强,审理有一定难度。
案件具有公益属性。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尤其是食品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侵害不特定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损害国家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对公众利益产生显著威胁。因此,该类纠纷的个案处理容易带来群体效应,一人诉讼得到支持,其他人也会跟进维权,从而引发“羊群效应”,体现了这类案件的公益性。
对此,重庆一中院建议: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完善出厂检验和自查自纠制度,产品销售企业要强化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食药监、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责任。
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应强化法院与食药监、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专业交流,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通报。
加强司法调研。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该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调研,对争议较大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等问题应作出明确界定,以便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