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2017-03-06 09:5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中伟
  问:我和丈夫结婚两年多了,对方每次心情不好就找我吵架,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请问我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岳阳 欧女士

  答: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一方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因家庭暴力起诉,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