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纠纷多元化解 提档升级“元阳实践”
2017-02-27 15:46: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尤应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依托“代成平巡回调解室”,不断完善、发展、传承群众接受、信服的“家常式调解、说理式调解、引导式调解”三式调解方式,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形成富有边疆民族特色司法服务品牌。
上下联动,从法院“独奏”到全县“合唱”转变
元阳县委政法委专题听取元阳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元阳县综治委行文下发《关于成立元阳县诉讼与非诉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联系政法的负责同志、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42个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14个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法院,各乡镇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同时配套下发《元阳县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格局,改变了过去法院自唱“独奏曲”,转变为在党委领导下的“合唱曲”。
机制发动, 从“单一平面”到“多元立体”转变
实践证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诉外,运用多元立体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成立诉调对接中心,配套七种机制,有机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一是立案登记的分流机制。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分流出适宜调解的纠纷。二是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机制。经释明征得当事人同意,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三是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机制。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或经信访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可以予以司法确认。五是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以及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六是行政案件协议和解机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纠纷,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七是执行联动机制。联合职能部门,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又确实特困的案件,利用司法救助予以有效化解。
途径互动,从“法官诉调”到“全员诉调”转变
“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充分发挥法官诉调的主心骨作用的同时,又要重视发挥全员诉调的参与作用。一是建立“14+X”模式。“14”是指11个不设派出法庭的乡镇司法所挂牌“代成平巡回调解工作站”,3个派出法庭加挂“代成平巡回调解工作室”;“X”是指各乡镇易发多发的案件类型。由派出法庭负责梳理,联合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国土分局、水管站等基层单位共同调解,把纠纷化解在基层。2015年至2016年指导或参与诉前、立案、巡回调解案件481件,占审结民商事案件的28.64%。二是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指导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三是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选聘退休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为特邀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经验优势。四是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名册。成立速裁审判团队,配备2名入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从事“代成平巡回调解室”调解工作。五是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作用。
制度驱动,从“局外人”到“份内事”转变
诉非衔接各项机制落地生根,制度是关键。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在县法院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副书记任主任,县法院分管立案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综治维稳及信访工作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针对机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改进和推动的方法、措施。二是奖偿激励制度。县委政法委拨付专款,对调解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经济奖励,有力地调动调解员开动脑筋、想尽办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三是培训指导制度。分批次将干警分配到代成平巡回调解室工作,通过资深法官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干警开展“传、帮、带”,强化岗位职责技能、群众工作方法以及释法明理等能力,形成队伍建设的有生力量。不定期开展法律讲座、专题培训、庭审观摩、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四是新闻宣传制度。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广泛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深入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作用,让群众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灵活、高效、便捷、费用低廉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不断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上下联动,从法院“独奏”到全县“合唱”转变
元阳县委政法委专题听取元阳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元阳县综治委行文下发《关于成立元阳县诉讼与非诉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联系政法的负责同志、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42个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14个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法院,各乡镇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同时配套下发《元阳县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格局,改变了过去法院自唱“独奏曲”,转变为在党委领导下的“合唱曲”。
机制发动, 从“单一平面”到“多元立体”转变
实践证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诉外,运用多元立体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成立诉调对接中心,配套七种机制,有机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一是立案登记的分流机制。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分流出适宜调解的纠纷。二是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机制。经释明征得当事人同意,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三是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机制。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或经信访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可以予以司法确认。五是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以及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六是行政案件协议和解机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纠纷,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七是执行联动机制。联合职能部门,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又确实特困的案件,利用司法救助予以有效化解。
途径互动,从“法官诉调”到“全员诉调”转变
“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充分发挥法官诉调的主心骨作用的同时,又要重视发挥全员诉调的参与作用。一是建立“14+X”模式。“14”是指11个不设派出法庭的乡镇司法所挂牌“代成平巡回调解工作站”,3个派出法庭加挂“代成平巡回调解工作室”;“X”是指各乡镇易发多发的案件类型。由派出法庭负责梳理,联合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国土分局、水管站等基层单位共同调解,把纠纷化解在基层。2015年至2016年指导或参与诉前、立案、巡回调解案件481件,占审结民商事案件的28.64%。二是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指导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三是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选聘退休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为特邀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经验优势。四是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名册。成立速裁审判团队,配备2名入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从事“代成平巡回调解室”调解工作。五是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作用。
制度驱动,从“局外人”到“份内事”转变
诉非衔接各项机制落地生根,制度是关键。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在县法院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副书记任主任,县法院分管立案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综治维稳及信访工作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针对机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改进和推动的方法、措施。二是奖偿激励制度。县委政法委拨付专款,对调解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经济奖励,有力地调动调解员开动脑筋、想尽办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三是培训指导制度。分批次将干警分配到代成平巡回调解室工作,通过资深法官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干警开展“传、帮、带”,强化岗位职责技能、群众工作方法以及释法明理等能力,形成队伍建设的有生力量。不定期开展法律讲座、专题培训、庭审观摩、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四是新闻宣传制度。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广泛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深入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作用,让群众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灵活、高效、便捷、费用低廉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不断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