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规范“执转破”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7-02-15 10:0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天全 李城
集中清理涉诉涉执“僵尸企业”35家,并与当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3次,已有3件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以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积极制定“僵尸企业”清理对策,规范此类案件的执行办理程序,以“执转破”促进解决执行难,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执行中破产案件适用破产清算。对“老赖”的“僵尸企业”,重组和解无望的情况下,规定目前“执转破”案件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重整或和解恢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涉事当事人可自行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依破产程序审查处理。
实行当事人异议听证程序。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破产听证。“执转破”审查意见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依法做出决定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召开听证会的,法院应于听证会召开3日前通知同意破产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听证。
被执行人财产随案移送。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必须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债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接到关于解除财产查控措施的通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以保证查控财产能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其他相关关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依法申报债权。
准确界定财产移交范围。针对“财产移交乱”现象,要求三类被执行财产不予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移送破产,分别是以物抵债的财产,且以物抵债裁定已经送达的;执行变价的财产、其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已由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财产变现款等情形。除此之外的财产都必须随案移送,以确保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推进。
执行中破产案件适用破产清算。对“老赖”的“僵尸企业”,重组和解无望的情况下,规定目前“执转破”案件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重整或和解恢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涉事当事人可自行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依破产程序审查处理。
实行当事人异议听证程序。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破产听证。“执转破”审查意见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依法做出决定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召开听证会的,法院应于听证会召开3日前通知同意破产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听证。
被执行人财产随案移送。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必须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债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接到关于解除财产查控措施的通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以保证查控财产能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其他相关关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依法申报债权。
准确界定财产移交范围。针对“财产移交乱”现象,要求三类被执行财产不予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移送破产,分别是以物抵债的财产,且以物抵债裁定已经送达的;执行变价的财产、其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已由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财产变现款等情形。除此之外的财产都必须随案移送,以确保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