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团伙假冒工商银行网站“钓鱼”数百人获刑
2017-02-09 16:3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勇 冯泠森
利用伪基站冒充银行发送短信,再诱骗收件人登录“钓鱼”网站,进而诈骗钱财,这是信息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一类典型手法。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江、李某佩等七人十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邹某某等二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江花费五千元在邹某亮处购买3台伪基站设备,并指使邹某亮将其购买的设备安装在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九龙坡区含谷镇等地的高速公路附近。而被告人李某佩则从网络上购买域名、代码、服务器,搭建假冒的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随后王某江、李某佩等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95588客服短信,慌称有银行卡积分兑换现金活动,诱导收件人在其搭建的假冒工商银行官方网站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进而利用获取的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在网上购买电话充值卡,再将购买的充值卡在速销卡平台上出售获利。被告人王某江、李某佩、王某浩共骗取被害人李某、胡某等248人钱款共计79万余元。
同年12月,李某佩将上述诈骗方法教授给被告人李某国,并帮助李某国搭建假冒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随后李某国又邀约被告人朱某剑、李某俅等人一起将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安装在湖北武汉、湖南郴州、贵州贵阳等地实施诈骗。2016年4月,被告人朱某炳又加入该团伙,协助李某俅作案。李某国等人骗取被害人魏某等125人钱款共计41万余元。
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李某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安装“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发送积分兑换现金活动的诈骗短信,获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后,通过购卡、销卡平台等互联网网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邹某亮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并安装“伪基站”设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江花费五千元在邹某亮处购买3台伪基站设备,并指使邹某亮将其购买的设备安装在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九龙坡区含谷镇等地的高速公路附近。而被告人李某佩则从网络上购买域名、代码、服务器,搭建假冒的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随后王某江、李某佩等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95588客服短信,慌称有银行卡积分兑换现金活动,诱导收件人在其搭建的假冒工商银行官方网站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进而利用获取的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在网上购买电话充值卡,再将购买的充值卡在速销卡平台上出售获利。被告人王某江、李某佩、王某浩共骗取被害人李某、胡某等248人钱款共计79万余元。
同年12月,李某佩将上述诈骗方法教授给被告人李某国,并帮助李某国搭建假冒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随后李某国又邀约被告人朱某剑、李某俅等人一起将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安装在湖北武汉、湖南郴州、贵州贵阳等地实施诈骗。2016年4月,被告人朱某炳又加入该团伙,协助李某俅作案。李某国等人骗取被害人魏某等125人钱款共计41万余元。
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李某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安装“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发送积分兑换现金活动的诈骗短信,获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后,通过购卡、销卡平台等互联网网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邹某亮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并安装“伪基站”设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