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时被撞掉七颗牙 撞人者和滑雪场各担责
2017-02-07 10:34:22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赵艳艳
  30岁男子于某在滑雪时被22岁的在校大学生刘某撞掉七颗牙齿致九级伤残,认为刘某负有重要责任,且滑雪场管理失职,遂将刘某及滑雪场经营者北京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承担七成责任,旅游公司对刘某的赔偿总额承担不超过10%的补充责任。

  2015年1月17日中午,于某、刘某同在北京某旅游公司开设的滑雪场的中高级雪道滑行,于某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刘某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于某受伤昏迷后被滑雪场工作人员抬出雪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受伤后搭乘其同行亲友车辆离开现场。于某将旅游公司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4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于某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距离并控制速度,由于其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某撞伤,刘某对此存有过错,此外,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亦有过错,故刘某应当对于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管理者,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由于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旅游公司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旅游公司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于某因伤致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于某的各项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刘某、于某的责任比例分别为70%、30%,旅游公司应对刘某的赔偿总额承担不超过10%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15.6万元,旅游公司在刘某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