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司法智库很有必要
2017-01-20 10:41:40 | 来源:新华网
  上海市政协委员吕红兵是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前会长,是一名资深的法律界委员。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他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何依法开展和改进工作,提出了多个意见建议。

  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司法智库很有必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全市法院1-12月共受理各类案件71.49 万件,审结71.09万件;上网生效判决书14.15万篇;法院建立新型高端司法智库,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吕红兵表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必然之路。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公开裁判文书的及时性。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完善案管制度与工作流程,在制度上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以“上网公开”作为案结标准,从而使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以实现及时公开裁判文书,以公开促公正,最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要加强公开裁判文书的共享性。建立新型高端司法智库,上海高院属于首创,值得称道。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与高校及研究机构合作,组建裁判文书研究基地,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探索司法运行规律、提取法律完善建议。可以与律师协会等机构合作,委托律师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裁判文书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对人民法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合作,推出对诉讼律师的评价机制和体系。诉讼律师好不好、强不强,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裁判文书说了算。可以与国家征信机构合作,不仅使得背信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重程度上“曝光”,而且将其背信因素予以留痕、存档,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判决书要讲清道理 及时回应律师关切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吕红兵说,释法说理体现法律依据、表达思维逻辑,是认定事实与做出结论的纽带与桥梁,是专业性的反映,是理论性的彰显。

  如何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吕红兵建议,首先,要充分引用律师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判决书应该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部分对律师意见予以回应。如对律师提出有异议的证据要说明认证的依据和理由,重视律师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在对证据内容的列举的同时对律师质证意见予以回应。判决书在裁判理由方面也应对律师意见予以说理回应。法官除了在内部的案件审理报告中详细分析裁判理由,还应在裁判文书中,不只是抽象概括、仅在辩驳意见部分简单回应律师主张,应该在“本院认为”部分对相关认定做出详细说明。

  其次,充分记载有关律师的程序性事项。比如律师申请庭前会议的过程及法官决定情况,律师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律师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及法官同意或者驳回的理由等等,都应予以充分描述。

  第三,进一步提升法官对律师意见的重视程度。律师是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律师的意见,是否回应、如何回应,不仅是法官专业水平如何的体现,而且更是是否尊重并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反映。而且,在裁判文书充分释法说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借以实现控方意见公开、辩方意见公开,从而增强“控”“辩”“审”三方的互信,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实现法治工作队伍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比学赶帮超”效应得以显现。

  案管部门要当好检察机关的“啄木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检察官司法办案全程监督考核体系。

  吕红兵表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案管工作机制与制度,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业务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在全国检察系统走在前列,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深化司法改革新的背景下,吕红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案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案管部门应该是一个“鸟”:啄木鸟;二个“家”:管家、专家;三个“部”:参谋部、监察部、信息部;四个“眼”:安全猫眼、智慧天眼、锐力鹰眼、群众亮眼;五个“兵”:值勤的哨兵、日常的巡逻兵、铁面的稽查兵、精细的信息兵。可见,案管工作在进一步健全检察官司法办案全程监督考核体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切实进一步解决案管人员的入额问题。案管部门是业务性很强的岗位,不仅要配备足额的检察官,并且要配备资深的检察官。通过增加案管部门员额,可以稳定人心;通过放开案管部门入额限制,可以吸引更多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到案管部门来,从而切实发挥案管部门对保障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功能。

  另外,进一步提升案管部门地位、强化案管机构责任。基于案管部门的特别作用、特殊功能,可以考虑案管部门负责人为院检委会委员,参与业务决策。案管部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案件质量、办案程序的重要问题,需要提交检委会研究解决,案管部门负责人作为检委会委员参与讨论、参加决策,更有利于发挥案件管理服务业务决策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提升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与权威性。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