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航空秩序的行为,法律怎么说
2017-01-17 14:54:24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何宝明
问:2016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晚点近四个小时的海航HU7737次航班在首都机场等待起飞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因乘客骂人而引发机舱内打斗的事件,事发时机舱内多人陷入混战,场面一片混乱,造成多名乘客受伤,并导致航班进一步延误,相关当事人后被警方带走调查。请问,对于影响航空秩序的行为,法律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近年来,乘客在民航客机机舱内吸烟、打架、滋事、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冲闯驾驶舱等影响航空秩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屡见报端)。事发地点既有在待机起飞的机舱内,也有在万米高空的飞行航班中,甚至还有不顾民族形象在远离故土的国际航班上相互谩骂、打斗、大闹机舱。事发起因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奇葩百出,有的仅是因调整坐椅靠背,一言不合就恶语相向;有的是不忍直视他人吸烟、乱扔垃圾、脱鞋晾脚等陋习而“义愤”出手,甚至还有因为性骚乱他人未果而拳脚相加,完全与人们心目中选择飞机出行的乘客应有形象大相径庭。很多人均是对于这种无视自身生命安全、无视航班飞行安全的“大义凛然”行为费解。在每一起事件发生,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后,相同事件又会接二连三发生,仿佛该类事件进入了一个屡禁不止的怪圈当中。
扰乱、妨害航空秩序到底多危险?
上述行为,无论是在民航客机内吸烟、打架,或是滋事、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冲闯驾驶舱等,都是严重扰乱和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民航客机作为精密的航空器,其各项设施的良性操作和保护关系着整个飞行系统运转。吸烟行为极易引发火灾和封闭的机舱内空气污染。擅自打开应急舱门易导致经济损失和航班延误的后果。因机舱内空间并不宽裕,布满座椅,一旦发生打斗、故意滋事等暴力行为,不仅无处躲闪,难免伤害,而且还易引发机舱内秩序混乱,造成机舱内部设施的损坏,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影响航班甚至整个机场的飞行计划,造成大面积延误等恶劣后果。如果该些行为是发生在万米高空的机舱内,更是容易引发其他乘客情绪紧张,导致机舱内秩序严重混乱,甚至会危害整个航空器的飞行稳定和安全,酿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对于吸烟、酗酒、打架、滋事、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应急舱门等影响航空秩序的行为,《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法律后果。《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扰乱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对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打斗、滋事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相应罚款;对于其中情节较重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罚款。
距离犯罪,其实一步之遥
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有的人可能认为无非就是事后罚款,至多十五日拘留而已,以一时的快意换取自为的轻微阵痛。其实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违法与犯罪之间,往往仅是一步之遥,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鸿沟似的法律界限。大家决不能因为对于法律的陌生而放任了自己的手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上述两类行为有可能分别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在飞行中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对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此外,对于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仅针对特定对象的打斗等故意伤害行为,若伤害结果达轻伤以上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不处于飞行状态的航空器,虽然相关破坏行为不易导致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故意破坏行为造成机内设施等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时,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有着全面的规制。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刑法》并不必然要求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如果存在危及飞行安全的,就足以构成犯罪,面临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或许事后会反复辩解自己仅是一时冲动,未考虑太多,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无知等等,但可以肯定地讲该些说词并不能成为阻却自己刑法责任的事由。作为常人,都会认识到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打斗、滋事等,极易引发舱内秩序严重混乱,违纪飞行安全。对于损坏机舱内飞行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正常人也都会认识到对于航班飞行安全的影响。当该些隐患成为危害现实时,那可真的是追悔莫及。
法官提示:维护航空秩序安全是乘客共同的使命
在大多数的心目中,乘坐飞机是高品位的出行方式,乘客应该都是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但这种认知现频频被打碎,原因在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飞机出行成为更多数人的选择,乘客的素质也就层次不齐。有的人仅是注重追求航空服务的舒适和便捷性,而忽视自身行为的约束。人们在出行过程中相互间发生矛盾或者冲突是人之常情,但维护飞行安全应该是大家共同的使命,决不能仅因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更不能无事生非、故意滋事,危及飞行安全。
雷雨、风雹等恶劣天气常给航空运输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也会引发乘客之间、乘客与航空之间冲突。对此,我们建议广大乘客在出行时应主动根据天气变化选择出行方式,对于航班延误等情况要保持冷静和耐心,克制情绪,避免发生干扰、妨害航空秩序类事件,以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及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航空公司也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通知相关延误情况,积极做好旅客安抚工作和相关服务工作,共同建设和谐的航空运输环境。
答:近年来,乘客在民航客机机舱内吸烟、打架、滋事、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冲闯驾驶舱等影响航空秩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屡见报端)。事发地点既有在待机起飞的机舱内,也有在万米高空的飞行航班中,甚至还有不顾民族形象在远离故土的国际航班上相互谩骂、打斗、大闹机舱。事发起因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奇葩百出,有的仅是因调整坐椅靠背,一言不合就恶语相向;有的是不忍直视他人吸烟、乱扔垃圾、脱鞋晾脚等陋习而“义愤”出手,甚至还有因为性骚乱他人未果而拳脚相加,完全与人们心目中选择飞机出行的乘客应有形象大相径庭。很多人均是对于这种无视自身生命安全、无视航班飞行安全的“大义凛然”行为费解。在每一起事件发生,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后,相同事件又会接二连三发生,仿佛该类事件进入了一个屡禁不止的怪圈当中。
扰乱、妨害航空秩序到底多危险?
上述行为,无论是在民航客机内吸烟、打架,或是滋事、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冲闯驾驶舱等,都是严重扰乱和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民航客机作为精密的航空器,其各项设施的良性操作和保护关系着整个飞行系统运转。吸烟行为极易引发火灾和封闭的机舱内空气污染。擅自打开应急舱门易导致经济损失和航班延误的后果。因机舱内空间并不宽裕,布满座椅,一旦发生打斗、故意滋事等暴力行为,不仅无处躲闪,难免伤害,而且还易引发机舱内秩序混乱,造成机舱内部设施的损坏,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影响航班甚至整个机场的飞行计划,造成大面积延误等恶劣后果。如果该些行为是发生在万米高空的机舱内,更是容易引发其他乘客情绪紧张,导致机舱内秩序严重混乱,甚至会危害整个航空器的飞行稳定和安全,酿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对于吸烟、酗酒、打架、滋事、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应急舱门等影响航空秩序的行为,《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法律后果。《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扰乱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对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打斗、滋事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相应罚款;对于其中情节较重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罚款。
距离犯罪,其实一步之遥
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有的人可能认为无非就是事后罚款,至多十五日拘留而已,以一时的快意换取自为的轻微阵痛。其实扰乱航空秩序的行为,违法与犯罪之间,往往仅是一步之遥,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鸿沟似的法律界限。大家决不能因为对于法律的陌生而放任了自己的手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上述两类行为有可能分别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在飞行中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对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此外,对于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仅针对特定对象的打斗等故意伤害行为,若伤害结果达轻伤以上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不处于飞行状态的航空器,虽然相关破坏行为不易导致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故意破坏行为造成机内设施等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时,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有着全面的规制。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刑法》并不必然要求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如果存在危及飞行安全的,就足以构成犯罪,面临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或许事后会反复辩解自己仅是一时冲动,未考虑太多,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无知等等,但可以肯定地讲该些说词并不能成为阻却自己刑法责任的事由。作为常人,都会认识到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打斗、滋事等,极易引发舱内秩序严重混乱,违纪飞行安全。对于损坏机舱内飞行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正常人也都会认识到对于航班飞行安全的影响。当该些隐患成为危害现实时,那可真的是追悔莫及。
法官提示:维护航空秩序安全是乘客共同的使命
在大多数的心目中,乘坐飞机是高品位的出行方式,乘客应该都是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但这种认知现频频被打碎,原因在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飞机出行成为更多数人的选择,乘客的素质也就层次不齐。有的人仅是注重追求航空服务的舒适和便捷性,而忽视自身行为的约束。人们在出行过程中相互间发生矛盾或者冲突是人之常情,但维护飞行安全应该是大家共同的使命,决不能仅因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更不能无事生非、故意滋事,危及飞行安全。
雷雨、风雹等恶劣天气常给航空运输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也会引发乘客之间、乘客与航空之间冲突。对此,我们建议广大乘客在出行时应主动根据天气变化选择出行方式,对于航班延误等情况要保持冷静和耐心,克制情绪,避免发生干扰、妨害航空秩序类事件,以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及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航空公司也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通知相关延误情况,积极做好旅客安抚工作和相关服务工作,共同建设和谐的航空运输环境。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