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行遇爆胎意外,对搭车人的死亡,谁需要担责?
2017-01-10 10:09: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新芳
问:2016年6月,因要到外地喝喜酒,我从朋友梁某处借车出行,顺带捎上同去喝喜酒的友人卢某、吴某。途中,因遇爆胎意外致车辆失控并撞上路边排水沟挡土墙。卢某、吴某当即被甩出车外,卢某当场死亡。现卢某的家属将我与车辆所有人梁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们三方对卢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对搭车人卢某的死亡,谁需要担责?
广西 黄先生
答:首先,因为黄先生具有驾驶资格,因此,车辆所有人梁某将车辆交给黄先生驾驶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对象为第三者,事故发生前,卢某属于小型客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虽卢某系被甩出车外后死亡,但卢某并非被事故车辆撞击或碾压致死,故卢某不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卢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故此事故中,承保涉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而且卢某和黄先生都是为了喝喜酒而共同出行,卢某系免费乘坐,黄先生并没有因其驾驶行为获得利益,属于好意同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对卢某的死亡,黄先生分担1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当,其余90%的损失则应由卢某家属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广西 黄先生
答:首先,因为黄先生具有驾驶资格,因此,车辆所有人梁某将车辆交给黄先生驾驶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对象为第三者,事故发生前,卢某属于小型客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虽卢某系被甩出车外后死亡,但卢某并非被事故车辆撞击或碾压致死,故卢某不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卢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故此事故中,承保涉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而且卢某和黄先生都是为了喝喜酒而共同出行,卢某系免费乘坐,黄先生并没有因其驾驶行为获得利益,属于好意同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对卢某的死亡,黄先生分担1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当,其余90%的损失则应由卢某家属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