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关键词之三:破产审判
2017-01-05 09:29: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2016年,全国法院加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力度。通过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等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打造专门破产审判队伍,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韩长印点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在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动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转破产审查等破产审判基础性建设方面,可谓大刀阔斧、卓有成效。

    人民法院依法运用破产清算程序淘汰落后产能,使没有生存价值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使破产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置,为市场交易的风险防范提供长期、稳定、合理的预期。同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和解尤其是破产重整程序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人民法院开展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并在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一次必要和有益的司法实践,是定向消除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的又一有力举措,能够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能够完善民事商事司法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当然,破产法实施中凸显出来的不少问题尚需依靠司法实践甚至立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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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