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事人录音
2016-12-27 15:59: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代苗苗
  “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你这个案子已经超过期限了。”“我有新证据——一份录音!”对面的女子浅笑盈盈,胜券在握,拿出了两张光盘。我:“这两份光盘里的内容都打印成文字了吗?”她:“一份打印了,一份没有。”我:“那另一份是跟谁的?”她:“跟(给)你的。”因为乡音问题,跟和给有些分不清。我知道这是给我的,但我想问这份录音里面牵涉到谁,于是我又换了方式问道:“这份录音里面是谁说的话?”她,依旧浅笑,淡定且坚定地回道:“你!”当听到录音证据的主人公是我的时候有如晴天霹雳,不禁让我头皮发麻,后背热的发烫。我尽量保持着有些僵硬的笑容,语气平和地询问她事情经过。

  她开始将案件基本情况与经过向我娓娓道来,原来这是一起案外人申请行政再审的案件,五个月前,她曾经来法院咨询,因为是第一次遇到案外人申请行政再审,我不确定她是否有申请再审的资格。当时我翻阅了相关法条,还是不能确定,于是答复她应该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我会立刻去业务庭室咨询,请她稍作等待。她当时告诉我她家里还有事,让我给她留了办公电话,说有空再电话咨询,便匆匆离去。

   没想到,五个月过去,她为保证诉讼时效,送给我一份“见面礼”,让我“受宠若惊”。我认真地告诉她,以后在法院不能录音录像,并把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释明给她听,她边听边点头,表现出认同的样子并始终浅笑。

   她走后,我认真努力回顾我与同事在平时工作中对待当事人的态度,虽然有些后怕,但仍长舒一口气——幸好我们几个平日里时刻注意言行,倒是没有想到可以让当事人指点的地方。但我依然要感谢她,在我还没来得及放松警惕的时候又为我上紧了思想弦,没有留给我松懈的空档。

   抬头凝望“诉讼服务中心”六个大字,再扭头看看身后的“四心工作法”,我思索怎样才能保证诉讼服务工作不犯错?是遇到麻烦时预防性地相互推脱还是掌握与当事人安全斡旋的独门技巧?我想都不是。真诚且友善的态度或许显得更加重要,它能让我们时刻安全着陆。即便遇到让你意想不到的种种插曲,也会收获那一份浅笑嫣然。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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