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他人钱财76万 无业女子获刑10年6个月
2016-12-16 14:16:33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孙晓林
奉节无业女子柳某某,采取帮助购房、共同投资工程、交纳保证金、入股分红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760100元。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柳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其按实际诈骗人民币数额分别退赔各被害人。
现年45岁的柳某某,小学文化,无业,系奉节县人。2014年10月20日,柳某某得知安某某(化名)想给其母亲办理占地养老保险,便谎称自己有关系、有熟人能帮忙办理,以收取保险费的名义骗取安某某人民币46900元。2014年12月,奉节县移民局对奉节县永安镇夔州东路某门市进行公开拍卖,但无人参买。12月1日,柳某某谎称该门市一直为其占有,可以原价帮安某某购买,并谎称一次性付清房款可以优惠10%,从而骗取安某某人民币80800元。2014年12月,柳某某谎称其舅舅是奉节县移民局领导,可以帮安某某购买属奉节县移民局所有的奉节县永安镇朝阳街某门市,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以交纳房款、请客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安某某人民币共计431600元。
2015年3月至5月,柳某某虚构其承包云阳县桑坪镇河道治理绿化工程,以共同投资入股的名义,邀约奚某某(化名)共同入股,并以交纳风险保证金和采购树苗等理由,骗取奚某某人民币119000元。2015年11月14日,柳某某谎称自己承包奉节县宝塔坪至草堂镇双潭的天然气管道开挖工程事实,邀约曹某某(化名)承包该工程劳务,以交纳质保金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54800元。2015年11月25日,柳某某谎称自己在云阳县黄石镇做天然气管道工程,以邀约向某某(化名)投资、事后分红为由,骗取向某某人民币2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60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45岁的柳某某,小学文化,无业,系奉节县人。2014年10月20日,柳某某得知安某某(化名)想给其母亲办理占地养老保险,便谎称自己有关系、有熟人能帮忙办理,以收取保险费的名义骗取安某某人民币46900元。2014年12月,奉节县移民局对奉节县永安镇夔州东路某门市进行公开拍卖,但无人参买。12月1日,柳某某谎称该门市一直为其占有,可以原价帮安某某购买,并谎称一次性付清房款可以优惠10%,从而骗取安某某人民币80800元。2014年12月,柳某某谎称其舅舅是奉节县移民局领导,可以帮安某某购买属奉节县移民局所有的奉节县永安镇朝阳街某门市,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以交纳房款、请客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安某某人民币共计431600元。
2015年3月至5月,柳某某虚构其承包云阳县桑坪镇河道治理绿化工程,以共同投资入股的名义,邀约奚某某(化名)共同入股,并以交纳风险保证金和采购树苗等理由,骗取奚某某人民币119000元。2015年11月14日,柳某某谎称自己承包奉节县宝塔坪至草堂镇双潭的天然气管道开挖工程事实,邀约曹某某(化名)承包该工程劳务,以交纳质保金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54800元。2015年11月25日,柳某某谎称自己在云阳县黄石镇做天然气管道工程,以邀约向某某(化名)投资、事后分红为由,骗取向某某人民币2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60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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