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6-12-14 15:42: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二,小雨
罗某欠向某七万块钱一直没有偿还,我们上周带信叫罗某周一到法院来一趟的,他没有来。今天不出远差,正好抽点时间找一下在县城边上某镇上班的罗某。
九时许,我、柳林、小章、小彭来到了罗某的办公室,又没有遇到他,他的同事也说不知道他在哪儿下乡去了。
“事情不能久拖不决,”我说,“我们先和镇纪委的通个气。”
按照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那样做,不仅会使罗某颜面尽失而且会对其前程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影响。执行的目的是执行案件而不是惩罚当事人,能不能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前通过纪委做一次工作呢?做通了,能促使其履行义务,则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避免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使其受到更大的损失;做不通,再列入失信人员也不迟,我想。
镇纪委的同志非常理解我们的良苦用心,表示一定会迅速找罗某谈谈,给他做工作。
在路上,向某打电话说他在法院门口等我。“他还是来了,工作没有白做。”我想。
向某是景阳的,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返还某银行借款的义务,银行申请执行。
“向某态度很不好,你电话通知他他根本不会理睬的,”银行工作人员曾经告诉我。
从上周开始,我就开始给向某夫妇打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向某最后竟然答应今天到法院来。
“钱肯定是要还的,迟还不如早还。”向某说,拟定了还款计划。我在电话中征求银行方面的意见,银行同意向某的还款计划。
柳林在核实卢某的钱转到法院账户没有。
小章、小彭抽空装订卷宗。“今天不出差就打夜工。”小章说。
县直某局的职工尹某拖欠他人的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某局称协助执行“从程序上无法操作。”立案几个月了,我们必须给申请人一个交代。
下午一上班,我、柳林、小彭直接到某局了解“无法操作”的具体原因。
“财政局认可后才能扣留工资、收入。”某局的财务人员说。
“你们依法办事就行了。按照法院文书协助扣款不需要财政局认可。”我说。话虽这样说,我们还是表态同意到财政局去一趟——了解财政局是否确有那样的指示:某局协助法院扣款需要得到财政局认可。
财政局负责人确认没有要求任何单位把财政局的认可作为协助法院执行的前提。财政局负责人当即给某局财务室负责人打电话,建议其按法院文书协助执行。
“你们以前对法律理解有误。但现在说明了,请按文书协助执行。昨天,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某拒不协助的单位罚款五十万元,我不希望这样的事在我们建始重演。”我说着,和柳林、小彭离开某局。
我们回办公室时见到了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的杨某,他是来领取某保险公司支付的十万零九千元的赔偿款的。离下班还有四十几分钟,我们马上办理签字手续。但杨某今天没有领到赔偿款——我把杨某带到财务室的时候才知道朱会计下乡了,不知是否扶贫去了。
“先回家,朱会计一回来我就通知你。”我对杨某说。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小雨
清早签到时看到了朱会计,我马上电话通知杨某迅速到财务室领款。
下午三时许,我们在前往恩施的路上看到了微信公号“建始法院”推送的消息《中共建始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黄志佳等同志给予通报表扬的决定》及《【专稿】危急关头 他们挺身而出》。看了消息和专稿,我们四个人我、柳林、小章、小彭,顿时觉得浑身暖洋洋的。作为执行干警,因为严格执法而受窝囊气后,能够得到领导、同事们的一个微笑或者是一句半句真诚的问候,我们就感到心满意足了——谁能明白我们的心?对于建始法院党组的决定,网上好评如潮。就连工作群里的“竹子姐姐”也说:建始法院党组有担当。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多云
恩施的事情办得很顺利,我们下午三点多回到机关。
“明天去提审谭某平、谭某春,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措施。”五点二十多分钟,临下班时,谭局长安排我们。
正在这时,我的电话响了,田警官打来的。
“我们在景阳,被执行人雷某不同意执行赔偿判决,法院已经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要求明早执行。但雷某住地社情复杂,我们需要你们支援。”田警官说。
“我们马上出发,晚上赶到景阳和你们汇合。”我请示谭局长后告诉田警官。
五点半,下班时间到了,其余干警都在签到,要回家了。我们一行四人,我、小章、小彭、小李从院机关出发,到景阳去。
“佳哥,你们到了没有?”
“路上堵车没有?”
“车子要不要上链条?”
途中,谭局长一再电话询问——我们每次晚上出门,谭局长都会这样询问,在我们安全到达目的地之前他多半会坚守在办公室等着我们的消息。
晚上八点多,我们到达景阳和田警官一组汇合,连夜商量明天的工作,宣读拘留决定的、送达拘留决定书的、执行拘留的、负责外围警戒的,大家分工明确。
我们每人吃了一碗热气腾腾的砂锅面(我、小章、小彭是今天在恩施过早之后第一次进食)后就迅速上床睡觉——要保证明天有足够的精力。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小雨
清早,官店法庭的陆庭长、曾云、聪哥就到景阳了,他们是回机关办事去的。
“那我们先协助你们完成拘留任务再回机关。”陆庭长听说了我们此行的任务后主动表态。
景阳法庭邹庭长也安排李警官带车协助。
大约八时许,我们一行三辆警车、十个人到了雷某家。大概是做到了“以势压人”吧,雷某今天没有反抗。
宣布拘留决定、送达拘留决定书、上手铐,一切出乎意料的顺利。
没有人出来起哄,甚至没有人围观,我们得以耐心地等待雷某关好门窗、拉闸断电、带上手机和钥匙……一切准备妥当之后,才离开雷某家,两辆警车(陆庭长、曾云、聪哥已在雷某被拘留后先行赶赴院机关办事去了;景阳法庭案件多,雷某被拘留后,李警官已经带车返回景阳法庭办案去了)返回县城。我、小张、小彭在前面,田警官、薛法官、章飞、小李押人在后面。
十二点多,到达火车站。
“是直接到拘留所还是先到院机关?”进县城时,我征求田警官的意见。
“雷某认错了,她正在打电话积极筹钱,我们先回院机关吧。”田警官说。
下午两点半,我们参加最高法院执行业务工作培训会,薛法官、小郑继续执行雷某的案件。
五点,薛法官说“把她提前放了”——雷某钱交齐了,又承认了错误,谭担心她的孩子今天下午放星期回家后没有人照顾,领导决定提前释放。
谭局长另外安排小向、小郑提审谭某平、谭某春,带回了谭某平、谭某春写的书面检讨。
“他们的认识深刻,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处罚的必要了。”谭局长征求我的意见时,我说。
《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不是早就向社会公开了吗?为什么谭某平、谭某春、雷某都明知故犯,并且“不见棺材不落泪”呢?这确实值得深思。
愿法治观念深入每一个人心中!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罗某欠向某七万块钱一直没有偿还,我们上周带信叫罗某周一到法院来一趟的,他没有来。今天不出远差,正好抽点时间找一下在县城边上某镇上班的罗某。
九时许,我、柳林、小章、小彭来到了罗某的办公室,又没有遇到他,他的同事也说不知道他在哪儿下乡去了。
“事情不能久拖不决,”我说,“我们先和镇纪委的通个气。”
按照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那样做,不仅会使罗某颜面尽失而且会对其前程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影响。执行的目的是执行案件而不是惩罚当事人,能不能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前通过纪委做一次工作呢?做通了,能促使其履行义务,则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避免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使其受到更大的损失;做不通,再列入失信人员也不迟,我想。
镇纪委的同志非常理解我们的良苦用心,表示一定会迅速找罗某谈谈,给他做工作。
在路上,向某打电话说他在法院门口等我。“他还是来了,工作没有白做。”我想。
向某是景阳的,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返还某银行借款的义务,银行申请执行。
“向某态度很不好,你电话通知他他根本不会理睬的,”银行工作人员曾经告诉我。
从上周开始,我就开始给向某夫妇打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向某最后竟然答应今天到法院来。
“钱肯定是要还的,迟还不如早还。”向某说,拟定了还款计划。我在电话中征求银行方面的意见,银行同意向某的还款计划。
柳林在核实卢某的钱转到法院账户没有。
小章、小彭抽空装订卷宗。“今天不出差就打夜工。”小章说。
县直某局的职工尹某拖欠他人的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某局称协助执行“从程序上无法操作。”立案几个月了,我们必须给申请人一个交代。
下午一上班,我、柳林、小彭直接到某局了解“无法操作”的具体原因。
“财政局认可后才能扣留工资、收入。”某局的财务人员说。
“你们依法办事就行了。按照法院文书协助扣款不需要财政局认可。”我说。话虽这样说,我们还是表态同意到财政局去一趟——了解财政局是否确有那样的指示:某局协助法院扣款需要得到财政局认可。
财政局负责人确认没有要求任何单位把财政局的认可作为协助法院执行的前提。财政局负责人当即给某局财务室负责人打电话,建议其按法院文书协助执行。
“你们以前对法律理解有误。但现在说明了,请按文书协助执行。昨天,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某拒不协助的单位罚款五十万元,我不希望这样的事在我们建始重演。”我说着,和柳林、小彭离开某局。
我们回办公室时见到了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的杨某,他是来领取某保险公司支付的十万零九千元的赔偿款的。离下班还有四十几分钟,我们马上办理签字手续。但杨某今天没有领到赔偿款——我把杨某带到财务室的时候才知道朱会计下乡了,不知是否扶贫去了。
“先回家,朱会计一回来我就通知你。”我对杨某说。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小雨
清早签到时看到了朱会计,我马上电话通知杨某迅速到财务室领款。
下午三时许,我们在前往恩施的路上看到了微信公号“建始法院”推送的消息《中共建始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黄志佳等同志给予通报表扬的决定》及《【专稿】危急关头 他们挺身而出》。看了消息和专稿,我们四个人我、柳林、小章、小彭,顿时觉得浑身暖洋洋的。作为执行干警,因为严格执法而受窝囊气后,能够得到领导、同事们的一个微笑或者是一句半句真诚的问候,我们就感到心满意足了——谁能明白我们的心?对于建始法院党组的决定,网上好评如潮。就连工作群里的“竹子姐姐”也说:建始法院党组有担当。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多云
恩施的事情办得很顺利,我们下午三点多回到机关。
“明天去提审谭某平、谭某春,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措施。”五点二十多分钟,临下班时,谭局长安排我们。
正在这时,我的电话响了,田警官打来的。
“我们在景阳,被执行人雷某不同意执行赔偿判决,法院已经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要求明早执行。但雷某住地社情复杂,我们需要你们支援。”田警官说。
“我们马上出发,晚上赶到景阳和你们汇合。”我请示谭局长后告诉田警官。
五点半,下班时间到了,其余干警都在签到,要回家了。我们一行四人,我、小章、小彭、小李从院机关出发,到景阳去。
“佳哥,你们到了没有?”
“路上堵车没有?”
“车子要不要上链条?”
途中,谭局长一再电话询问——我们每次晚上出门,谭局长都会这样询问,在我们安全到达目的地之前他多半会坚守在办公室等着我们的消息。
晚上八点多,我们到达景阳和田警官一组汇合,连夜商量明天的工作,宣读拘留决定的、送达拘留决定书的、执行拘留的、负责外围警戒的,大家分工明确。
我们每人吃了一碗热气腾腾的砂锅面(我、小章、小彭是今天在恩施过早之后第一次进食)后就迅速上床睡觉——要保证明天有足够的精力。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小雨
清早,官店法庭的陆庭长、曾云、聪哥就到景阳了,他们是回机关办事去的。
“那我们先协助你们完成拘留任务再回机关。”陆庭长听说了我们此行的任务后主动表态。
景阳法庭邹庭长也安排李警官带车协助。
大约八时许,我们一行三辆警车、十个人到了雷某家。大概是做到了“以势压人”吧,雷某今天没有反抗。
宣布拘留决定、送达拘留决定书、上手铐,一切出乎意料的顺利。
没有人出来起哄,甚至没有人围观,我们得以耐心地等待雷某关好门窗、拉闸断电、带上手机和钥匙……一切准备妥当之后,才离开雷某家,两辆警车(陆庭长、曾云、聪哥已在雷某被拘留后先行赶赴院机关办事去了;景阳法庭案件多,雷某被拘留后,李警官已经带车返回景阳法庭办案去了)返回县城。我、小张、小彭在前面,田警官、薛法官、章飞、小李押人在后面。
十二点多,到达火车站。
“是直接到拘留所还是先到院机关?”进县城时,我征求田警官的意见。
“雷某认错了,她正在打电话积极筹钱,我们先回院机关吧。”田警官说。
下午两点半,我们参加最高法院执行业务工作培训会,薛法官、小郑继续执行雷某的案件。
五点,薛法官说“把她提前放了”——雷某钱交齐了,又承认了错误,谭担心她的孩子今天下午放星期回家后没有人照顾,领导决定提前释放。
谭局长另外安排小向、小郑提审谭某平、谭某春,带回了谭某平、谭某春写的书面检讨。
“他们的认识深刻,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处罚的必要了。”谭局长征求我的意见时,我说。
《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不是早就向社会公开了吗?为什么谭某平、谭某春、雷某都明知故犯,并且“不见棺材不落泪”呢?这确实值得深思。
愿法治观念深入每一个人心中!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