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个案调解后给航空公司“递了张条”
航空公司积极回应,保障残疾人“说走就走”
2016-12-14 14:51: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潇
近日,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回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表示将完善残疾人购票流程,进一步改进航空运输服务,方便特殊旅客出行。
此前,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两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及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战某和盛某两位残疾旅客未提前向航空公司申请使用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到达机场后,某航空公司以两位旅客“无自理能力、无陪同,不符合公司承运要求”,无法自行登机为由,拒绝其登机。战某和盛某认为航空公司拒绝残疾人登机的行为及退票申请书的表述涉嫌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请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该案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
案后,上海一中院从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出发,针对《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和航空公司在特殊旅客服务方面的不足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某航空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上海一中院建议某航空公司建立健全残疾人购票信息传递制度,减少残疾人通知提供特殊服务时间限制,提前公示登机方式以便残疾人及早提出申请等。
11月8日,某航空公司复函表示已采取措施改进其航空运输服务:一是升级公司官网、 APP 等客户端的购票系统,在旅客填写购票信息页面添加有特殊需求旅客的服务提醒标示,公示旅客服务执行标准和服务电话,旅客在勾选确认已阅读有关资料后方可继续购票。二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规定,调整公司《国内运输总条件》《国内旅客须知》《国际旅客须知》《特殊旅客运输说明》等内容,并在公司官网购票须知中公示及标示。三是确立对有特殊需求旅客“尽最大能力承运”的服务原则。公司明确凡符合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公司都将尽可能安排人员或设备辅助其登机,尽最大能力承运,在可行基础上给予残疾旅客最大便利。
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得到航空公司有效行动和及时反馈,残疾人今后亦有望随时随地开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程。
此前,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两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及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战某和盛某两位残疾旅客未提前向航空公司申请使用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到达机场后,某航空公司以两位旅客“无自理能力、无陪同,不符合公司承运要求”,无法自行登机为由,拒绝其登机。战某和盛某认为航空公司拒绝残疾人登机的行为及退票申请书的表述涉嫌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请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该案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
案后,上海一中院从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出发,针对《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和航空公司在特殊旅客服务方面的不足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某航空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上海一中院建议某航空公司建立健全残疾人购票信息传递制度,减少残疾人通知提供特殊服务时间限制,提前公示登机方式以便残疾人及早提出申请等。
11月8日,某航空公司复函表示已采取措施改进其航空运输服务:一是升级公司官网、 APP 等客户端的购票系统,在旅客填写购票信息页面添加有特殊需求旅客的服务提醒标示,公示旅客服务执行标准和服务电话,旅客在勾选确认已阅读有关资料后方可继续购票。二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规定,调整公司《国内运输总条件》《国内旅客须知》《国际旅客须知》《特殊旅客运输说明》等内容,并在公司官网购票须知中公示及标示。三是确立对有特殊需求旅客“尽最大能力承运”的服务原则。公司明确凡符合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公司都将尽可能安排人员或设备辅助其登机,尽最大能力承运,在可行基础上给予残疾旅客最大便利。
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得到航空公司有效行动和及时反馈,残疾人今后亦有望随时随地开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程。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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