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惧怕担责躲诉讼 女法官上门开庭化纠纷
2016-12-09 10:13:42 | 来源:广西法院 | 作者:韦文彬 兰颂文
  常言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日前,广西金秀县人民法院头排法庭就用赤诚之心叩开了当事人的心扉,经过多次电话调解、上门开庭成功化解一起因逃避保证责任、刻意躲避诉讼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5月,邓某与罗某合伙投资建设鱼塘,约定由罗某作为借款人,邓某作为担保人向闭某借款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个月。不料鱼塘经营亏损,罗某为躲避债务已不知所踪,为追回借款闭某遂将保证人邓某诉至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发现,邓某只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并未另外约定保证的方式,这样的担保方式依法可以确认为连带保证,因此闭某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遂当场予以立案。

  在与被告邓某沟通时,邓某坚持认为是借款人逃避债务,自己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诉讼存在抵触的心理,不但在送达的过程中多次寻找理由对法官避而不见,甚至法庭通知其开庭也拒不到庭。

  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此案缺席审理、判决,但是这样的判决不利于查明案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更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为了妥善处理该案,法官决定启用巡回法庭上门开庭审理此案。得知邓某在其家中打理鱼塘,法官遂叫上原告闭某,驱车前往邓某家。车刚停稳,邓某看到警车后连忙骑上摩托车跑开了。法官当即给邓某打电话,劝说他回来参加庭审,但邓某不是拒接电话就是以各种借口推脱逃避,法庭的一行人扑了个空,只能无功而返。

  回到法庭后,法官仍不放弃,继续与邓某电话沟通:“‘诚信乃做人之本,立业之基’,既然你本就与罗某合伙共同经营鱼塘,而且还是本次借贷合同的担保人,你本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拒不承担,失信于人,不守信诺,以后还有谁敢跟你做生意呢?”,通过法官耐心地讲解法律知识,阐述法律依据,阐明利害关系,邓某最终同意第二天早上在其村屯中的三江乡某木材厂中配合开庭审理。

  11月25日,法官和书记员带齐办案设备,来到了与邓某约定的地点。在简陋的厂房里,书记员摆好办案设备、搭建布置临时法庭。经审理,邓某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债权人闭某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力、追索借款,邓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邓某听了法官的分析后自觉于法于理都应该承担起责任,但表示现资金紧张没法周转。凭借办案经验,法官觉得调解“有门”,遂告诉原、被告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还款的方式结案。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邓某自愿于今年年底和明年年中分两期向原告偿还借款。

  庭审结束后,原告闭某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非常认可,她说:“被告邓某多次躲避、抵赖、搪塞,追债一事一直无法解决,起诉到法院后,法官跑了几趟不气馁,还上门办案、就地开庭把纠纷处理好了,我一定要为法官点赞!”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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