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 男子涉嫌诈骗领刑6年罚5万
2016-11-09 14:08:21 | 来源:湖南法院 | 作者:宋红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全案维持了韶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的一审判决。狡猾的被告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多还少,掩盖诈骗事实,如意算盘敲破脑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系高中同学,毕业三十多年没有联系,2013年3月份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人从其他同学处获悉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知道了被害人的丈夫因车祸得了10多万元的赔款,此时他已危机重重,负债累累,便起了心,即天天电话联系谢某某,联络感情,进而一步步发展编造各种事由骗她的钱,后迫于无奈出具了一张借条。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1、2013年5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5万元。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赵某某(被害人内侄)在湘潭市烟草局安排工作的事实,通过被害人骗取赵某某母亲谢某某人民币4万元。3、2013年9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办理火车票售票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5万元。另查,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8月14日、9月23日、10月16日、11月14日、12月19日通过ATM存款或转账至被害人账上各2000元,共计120 00元;2013年9月23日转账至被害人210 00元;2014年5月26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3日、9月26日由被告人家属转账至被害人账上各1000元,共计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退还谢某某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第三笔纯粹是借钱;第二笔是有这回事,没有把事情做到,就退钱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有异议,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及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已主动退还,这一笔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接触被害人之前就已欠下他人巨额债务,每月须支付高额利息,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其隐瞒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向被害人吹嘘关系好、门路广,虚构为被害人办理养老保险、办理火车票代售点及帮侄儿介绍工作的事实,使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被告人有本事、有能力,多次转账给被告人,实质上被告人既无帮人办理养老保险、办理火车票代售点及帮侄儿介绍工作的职权,也无办理上述事项的帮忙行为,虽后来出具了借条,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巨额债务。综合被告人上述行为,可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不可能改变诈骗的本质。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是借钱而非骗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款项并将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致使无法归还,且实际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已经否定了其辩解,也在客观上和法律上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依法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在案发前偿还部分资金,量刑时酌情从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系高中同学,毕业三十多年没有联系,2013年3月份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人从其他同学处获悉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知道了被害人的丈夫因车祸得了10多万元的赔款,此时他已危机重重,负债累累,便起了心,即天天电话联系谢某某,联络感情,进而一步步发展编造各种事由骗她的钱,后迫于无奈出具了一张借条。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1、2013年5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5万元。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赵某某(被害人内侄)在湘潭市烟草局安排工作的事实,通过被害人骗取赵某某母亲谢某某人民币4万元。3、2013年9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办理火车票售票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5万元。另查,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8月14日、9月23日、10月16日、11月14日、12月19日通过ATM存款或转账至被害人账上各2000元,共计120 00元;2013年9月23日转账至被害人210 00元;2014年5月26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3日、9月26日由被告人家属转账至被害人账上各1000元,共计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退还谢某某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第三笔纯粹是借钱;第二笔是有这回事,没有把事情做到,就退钱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有异议,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及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已主动退还,这一笔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接触被害人之前就已欠下他人巨额债务,每月须支付高额利息,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其隐瞒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向被害人吹嘘关系好、门路广,虚构为被害人办理养老保险、办理火车票代售点及帮侄儿介绍工作的事实,使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被告人有本事、有能力,多次转账给被告人,实质上被告人既无帮人办理养老保险、办理火车票代售点及帮侄儿介绍工作的职权,也无办理上述事项的帮忙行为,虽后来出具了借条,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巨额债务。综合被告人上述行为,可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不可能改变诈骗的本质。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是借钱而非骗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款项并将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致使无法归还,且实际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已经否定了其辩解,也在客观上和法律上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依法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在案发前偿还部分资金,量刑时酌情从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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