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财冒充熟人接站 三男子诈骗1.89万元获刑
2016-11-04 14:15:12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屈冬梅
为谋财,三名男子共谋以冒充熟人接站获得被害人信任并骗取其借记卡和密码后取钱的方式实施诈骗。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陈某、钟某均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余某邀约被告人陈某、钟某来重庆实施诈骗。同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陈某、钟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旁,由被告人余某、钟某物色到正在等待家人接站的被害人王某后,被告人陈某遂冒充被害人王某儿子的同事接站,又由被告人钟某冒充被害人王某的儿子给被告人陈某打电话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以买东西需要钱为借口,由被告人陈某骗得被害人王某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及卡密码。后由被告人钟某用骗得的被害人王某的银行卡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中国农业银行菜园坝支行ATM机将卡内现金18900元取出,后三人逃匿。被告人余某分得赃款1200元,陈某、钟某各分得赃款8850元。
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余某、陈某、钟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陈某、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余某当庭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09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陈某、钟某伙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取现1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余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分赃较少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被告人陈某、钟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余某邀约被告人陈某、钟某来重庆实施诈骗。同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陈某、钟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旁,由被告人余某、钟某物色到正在等待家人接站的被害人王某后,被告人陈某遂冒充被害人王某儿子的同事接站,又由被告人钟某冒充被害人王某的儿子给被告人陈某打电话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以买东西需要钱为借口,由被告人陈某骗得被害人王某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及卡密码。后由被告人钟某用骗得的被害人王某的银行卡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中国农业银行菜园坝支行ATM机将卡内现金18900元取出,后三人逃匿。被告人余某分得赃款1200元,陈某、钟某各分得赃款8850元。
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余某、陈某、钟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陈某、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余某当庭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09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陈某、钟某伙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取现1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余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分赃较少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被告人陈某、钟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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