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袋即食”红枣未达标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6-10-26 14:33: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无锡惠山法院
  红枣未经清洗,却在外包装上标注“开袋即食”,为此,消费者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2016年5月,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4袋“波斯贡枣”,支付价款共计278.4元。在这些红枣的外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方法是“开袋即食”。刘某食用后,发现红枣并不干净。随后,刘某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为GB/T26150,该标准对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而刘某购买的红枣标注的标准代号为GB/T5835,是现行干制红枣的标准,该标准定义干制红枣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该标准允许混入干制红枣中微量枣枝叶、泥沙及灰尘等杂质,这与标注的“开袋即食”明显不符合。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价款278.4元,并赔偿27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超市购买红枣,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对所销售食品标识的审查义务,在涉案红枣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销售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刘某278.4元并赔偿2784元。

  法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卫生、营养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标签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案红枣是干制红枣,依据相关标准,生产过程并没有清洗、杀菌等工艺流程,且允许混入泥沙等杂质,显然无法达到“开袋即食”的要求。涉案产品标注了“开袋即食”,不符合食品标准中对于标签、标识的要求,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瑕疵,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官提醒,生产厂家在食品外包装应当准确标注商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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