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间借贷新变化 维护好自身资金安全
北京西城法院通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出提示
2016-08-31 14:42: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杨雪 孙正超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一周年之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民间借贷活动的参与方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2016年8月30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的通报会上一一为您做出了解答。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民间借贷案件已上升为我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在介绍西城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新变化时,该院民三庭庭长赵燕来如是说。收案量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根据“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实施一年来,西城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量的激增,相关案件审理的难度也逐渐加大。多数原告就近选择管辖法院,而不少被告长期在外地,法院送达周期长,缺席裁判比例高。不少当事人因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后通过借据、欠条按照民间借贷起诉,法官看似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但实际上却要先判断被告关于基础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不利于案件快速审结。当事人证据不充分或者存在瑕疵时,也会增加相关事实的认定难度。
一年前,西城法院基本未受理过涉P2P网络借贷的案件,但短短一年内,此类案件的数量从四件,三十几件,迅速增长到过百件,且多呈群体性诉讼特点。除上述变化外,《规定》实施后,西城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还发现其他一些新特点,如经营性大额借贷比重上升、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明显增多等。
针对上述新变化和新特点,法官赵燕来结合具体案例,逐一进行释法,并发出法官提示。
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唯一继承人王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载明杨先生向王老先生借款120万元。王先生随即起诉杨先生,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杨先生称确曾向王老先生出具120万元的借据,但王老先生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据不再履行。王老先生未及退还借据,即病故。庭审中,王先生称王老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西城法院认定争议借款事实不成立,驳回了王先生要求杨先生还款的诉讼请求。针对此类案件,法官赵燕来提示,在借款交付时,宜采用证明力较高的银行转账方式,必须现金交付的,除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蒋女士称好友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借款5000元,并提出将款项直接打入某支付宝账户。于是蒋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张女士却表示自己从未向蒋女士借款。庭审中,经仔细核对双方微信记录,发现蒋女士手机确实多一条借款消息,而且从时间上看也与蒋女士转账时间相符。收款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张女士13岁儿子的手机号码。后张女士的儿子承认盗用母亲手机,冒用张女士名义借款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因害怕被发现,故将借款信息删除。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对争议借款事实予以追认,并偿还全部借款。蒋女士则撤回了起诉。
法官同时提示,当事人要理性选择管辖法院,有效减少诉讼周期。王先生因生意失败,未能按期偿还张先生借款。张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王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张先生出于自己诉讼比较便利的考虑,选择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克服异地送达的诸多不便,历时三个月终于向王先生送达了相关材料。之后,王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西城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异议及上诉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方式往来,前后耗费数月时间。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王先生当庭认可借款事实并与张先生达成调解。事后张先生表示如果在厦门当地诉讼,双方应该早就达成调解了。法官提示,不少原告出于自己诉讼便利的考虑,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却未必是最优选择,很可能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艳红表示,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事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召开此次通报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院的调研和释法,让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及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资金安全,促进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开展。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民间借贷案件已上升为我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在介绍西城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新变化时,该院民三庭庭长赵燕来如是说。收案量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根据“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实施一年来,西城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量的激增,相关案件审理的难度也逐渐加大。多数原告就近选择管辖法院,而不少被告长期在外地,法院送达周期长,缺席裁判比例高。不少当事人因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后通过借据、欠条按照民间借贷起诉,法官看似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但实际上却要先判断被告关于基础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不利于案件快速审结。当事人证据不充分或者存在瑕疵时,也会增加相关事实的认定难度。
一年前,西城法院基本未受理过涉P2P网络借贷的案件,但短短一年内,此类案件的数量从四件,三十几件,迅速增长到过百件,且多呈群体性诉讼特点。除上述变化外,《规定》实施后,西城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还发现其他一些新特点,如经营性大额借贷比重上升、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明显增多等。
针对上述新变化和新特点,法官赵燕来结合具体案例,逐一进行释法,并发出法官提示。
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唯一继承人王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载明杨先生向王老先生借款120万元。王先生随即起诉杨先生,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杨先生称确曾向王老先生出具120万元的借据,但王老先生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据不再履行。王老先生未及退还借据,即病故。庭审中,王先生称王老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西城法院认定争议借款事实不成立,驳回了王先生要求杨先生还款的诉讼请求。针对此类案件,法官赵燕来提示,在借款交付时,宜采用证明力较高的银行转账方式,必须现金交付的,除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蒋女士称好友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借款5000元,并提出将款项直接打入某支付宝账户。于是蒋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张女士却表示自己从未向蒋女士借款。庭审中,经仔细核对双方微信记录,发现蒋女士手机确实多一条借款消息,而且从时间上看也与蒋女士转账时间相符。收款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张女士13岁儿子的手机号码。后张女士的儿子承认盗用母亲手机,冒用张女士名义借款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因害怕被发现,故将借款信息删除。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对争议借款事实予以追认,并偿还全部借款。蒋女士则撤回了起诉。
法官同时提示,当事人要理性选择管辖法院,有效减少诉讼周期。王先生因生意失败,未能按期偿还张先生借款。张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王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张先生出于自己诉讼比较便利的考虑,选择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克服异地送达的诸多不便,历时三个月终于向王先生送达了相关材料。之后,王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西城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异议及上诉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方式往来,前后耗费数月时间。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王先生当庭认可借款事实并与张先生达成调解。事后张先生表示如果在厦门当地诉讼,双方应该早就达成调解了。法官提示,不少原告出于自己诉讼便利的考虑,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却未必是最优选择,很可能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艳红表示,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事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召开此次通报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院的调研和释法,让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及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资金安全,促进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开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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