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诈骗款分成牟利 构成共同犯罪被判刑
2016-08-18 15:1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王俊
  年纪轻轻不想着努力工作去挣钱,却搞起了旁门左道,专门去帮人提取诈骗款,并从中提成牟利,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日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韦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对扣押在案的“韦华”驾驶证一副,予以没收。

  2015年5、6月份,被告人韦某某认识了一名自称“柴哥”的人,并将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柴哥”,“柴哥”让韦某某帮助其从银行卡中提取诈骗款,双方约定按每笔诈骗款数额的15%给韦某某提成。2015年7月31日,被害人吕某某接到自称系其亲戚的电话,以借款的名义,让吕某某向上述银行卡汇款6000元。同年8月1日,吕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清河分理处向上述银行卡汇款6000元。当日,被告人韦某某使用该银行卡在广东省阳江市一建行网点的ATM机上分两次取款计5900元,后将该款交给“柴哥”,“柴哥”给韦某某提成900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民警在江门市将涉嫌犯诈骗罪的韦某某抓获,查获伪造的“韦华”驾驶证一副。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事实。

  2003年3月4日,被告人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吕某某对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颍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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