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1000元后潜逃23年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6-08-17 09:5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 作者:周皓 陈中伟
男子23年前抢劫1000元后潜逃,却因回乡办理证件被抓获。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宋某是湘阴新泉镇的一个普通农民,1993年年底,时年23岁的宋某伙同同案人蔡某窜至湘阴南湖洲镇邮电分局,在该分局的营业大厅见新泉镇金山村村民秦某从邮局支取一叠现金放到其上衣口袋,遂起歹念。宋某与蔡某跟随被害人秦某坐船返回新泉镇,并与其攀谈,后行至新泉镇新胜村路段时,宋某与蔡某找被害人秦某搞包烟抽,被害人秦某不肯,随即宋某伸手抠住被害人秦某放钱的上衣口袋,秦某急忙用手捂住口袋,蔡某见状上前咬住秦某捂口袋的手,宋某趁机抢走秦某上衣口袋内现金1000元后,与蔡某迅速逃离现场,而后两人将赃款予以瓜分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的家属已将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秦某,取得了他的谅解。
2002年,同案人蔡某因犯抢劫罪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宋某一直逃逸在外。今年年初,宋某以为此事已过多年已经了结,遂回乡办理证件,被公安机关抓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宋某在作案中提出犯意,使用暴力,实施了抢劫行为,且平分了抢劫所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宋某是湘阴新泉镇的一个普通农民,1993年年底,时年23岁的宋某伙同同案人蔡某窜至湘阴南湖洲镇邮电分局,在该分局的营业大厅见新泉镇金山村村民秦某从邮局支取一叠现金放到其上衣口袋,遂起歹念。宋某与蔡某跟随被害人秦某坐船返回新泉镇,并与其攀谈,后行至新泉镇新胜村路段时,宋某与蔡某找被害人秦某搞包烟抽,被害人秦某不肯,随即宋某伸手抠住被害人秦某放钱的上衣口袋,秦某急忙用手捂住口袋,蔡某见状上前咬住秦某捂口袋的手,宋某趁机抢走秦某上衣口袋内现金1000元后,与蔡某迅速逃离现场,而后两人将赃款予以瓜分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的家属已将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秦某,取得了他的谅解。
2002年,同案人蔡某因犯抢劫罪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宋某一直逃逸在外。今年年初,宋某以为此事已过多年已经了结,遂回乡办理证件,被公安机关抓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宋某在作案中提出犯意,使用暴力,实施了抢劫行为,且平分了抢劫所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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