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适合的人干合适的事”
江苏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调查
2016-08-09 07:27: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朱旻
参加案件审理是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关键。人民陪审员参审需要经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各个审理环节,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或促成当事人达成诉讼调解协议。加强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效解决“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推进依法、实质、有效参审,成为此次改革试点的重中之重。
据介绍,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江苏五家试点法院共适用陪审制审理案件13077件,其中适用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294件。
循序渐进深入审判——
庭前准备、法官指引与充分合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试点法院明确,人民陪审员重点参与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等。
“法官们教给我们阅卷方法,比如需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先对证据进行分类,找出重点,再详细阅看。”盐城中院人民陪审员徐兰芹说道。
谈及陪审经验及责任,记者采访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杨士烟时也深有感触。问到改革试点前后的感受时,有着较丰富陪审经历的老杨说最大的不同是视野扩大了。他以往参与法院案件陪审基本都是商事案件,而试点后个案实行随机抽取让他可以接触到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案件。“特别是刑事类案件,我基本都要提前来法院几次,好好看看卷宗。毕竟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陪审责任重大,马虎不得。”
“部分陪审员积极性的确有待提高。针对个案,法官指引也非常必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法官金美珍向记者介绍,法官有必要就证据规则、诉讼程序和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等作具体指引和提示,“同时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证据交换,便于陪审员熟悉基本案情。”
完善评议程序,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要求完善参审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试点方案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各试点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都进行着积极探索。各试点法院庭后评议均建立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言机制,“发言顺序依次是陪审员、法官、审判长,老杨等陪审员还主动要求在陪审员中最后一个发言,通过确立这样的机制,让新任陪审员大胆发言,充分发言。”梁溪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陈利谈道,“同时向陪审员们明确,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就是根据常识、常情、常理对案件事实、要件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不能简单得出结论,更要充分阐述理由。此外,审判长发表意见后,陪审员有什么样的补充意见或者是需要对自己先前意见进行修正都可以再次发言。”
合议庭评议分为事实认定评议与法律适用评议两个阶段。事实认定评议阶段一般依合议庭成员人数,依多数意见形成合议庭结论意见,法律适用评议阶段陪审员们可以参与发表意见,但是没有表决权。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些特例,比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叠共识原则”,即合议庭评议后对事实认定问题的结论意见,并非按照合议庭简单多数票确定,该结论意见在满足合议庭多数意见的前提下,仍须同时满足具备至少一票人民陪审员意见和一票法官意见这一基础条件。
事实审法律审——
各有所长各负其责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优势,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的重点。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各试点法院均有相关明确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归纳并介绍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用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规则、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合议时,审判长应明确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合议阶段。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我的理解就是要让适合的人去做合适的事。法官专业于法律运用,就负责法律审。陪审员在社会阅历、常识常情常理方面也是专家,完全可以对事实认定充分发表意见。”梁溪法院副院长林春江提道,比如陪审员袁玉珠,她也是社区民调主任,前几天还成功调解了一起房产纠纷。男方父母出资且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法官认为是婚前的赠予,袁玉珠根据风俗民意坚持是男方家财产,而且自己去调查,周围张家李家都是这么做的。女方也服气,成功调解后效果很好。
“我们也尝试针对类型案件列出事实清单,画出要素表格做成模板以便更好地落实事实审。但试水后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可以这样尝试,而不少其他类型案件却难以如此适用。”吴中法院副院长张永平谈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互配合的“专业审”似乎也让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有了更多的平等感。记者在吴中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看到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彼此评议的表格。“你看这张表格是陪审员填写的,建议年轻法官在案件调查和调解方面对陪审员再多一些指导和引导。”办公室负责人王晓明又翻出一张法官刚填写的表格,“大热天来法院陪审,辛苦。但某某人民陪审员能不能注意下庭审形象,别穿老头衫来,有领子的服装会更有正式感。”
大合议庭审理——
充分关注民生重点案件
“积极探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模式,提升重点、热点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是改革试点的明确要求。
2015年9月25日,江苏首起“3+4”7人陪审制大合议庭在梁溪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重伤案,被告人申某是过失还是故意伤害成为庭审的焦点与关键。
陈利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她介绍说,庭审中,4名人民陪审员都积极参与了法庭调查,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针对性发问,诸如伤害发生时屋子的环境、灯光是否灰暗、被害人有无躲闪等,最后经过长达1小时的评议,形成近3000字的评议记录。
“评议过程可以说是相当激烈的。”当时的场景陈利记忆犹新,“3名法官中有2名认为,被告人明知对被害人的面部进行点戳的行为会造成眼睛伤害的结果发生,却不问不管放任为之,系间接故意行为。而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人并非故意,而是在点戳额头予以警告时因被害人挣脱而导致伤害结果,一致认为此案被告人实施该行为主观上系过失。”
“中间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陪审员杨士烟提出的,他发现被告人申某留着很长的指甲,而老杨平时就了解快递员这一习惯主要是用来更方便地开启快递包裹。其后合议庭在反复论证中认定,被害人眼球重伤二级,实则应是躲闪被告人点戳其额头遭被告人指甲戳伤所致。”
激烈的评议后,法庭当场宣判,认定被告人申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了鼓励、尊重陪审员发表意见,该案把审判权完全还于合议庭,由合议庭直接定案。
7月25日下午,记者在梁溪法院门口约见了申某。说到去年的庭审,这位风风火火的快递小哥一句话带给记者很多感触,“当时只是担心,弄伤了人不知道会怎么赔偿,都不懂什么叫过失伤害,什么叫故意伤害。”也许直到今天他都不知道有那么多人,用了那么多时间精力去审理他的案子,去勉力求证、去激烈争辩。司法的温暖,或许就是这样润物无声。
据介绍,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江苏五家试点法院共适用陪审制审理案件13077件,其中适用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294件。
循序渐进深入审判——
庭前准备、法官指引与充分合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试点法院明确,人民陪审员重点参与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等。
“法官们教给我们阅卷方法,比如需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先对证据进行分类,找出重点,再详细阅看。”盐城中院人民陪审员徐兰芹说道。
谈及陪审经验及责任,记者采访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杨士烟时也深有感触。问到改革试点前后的感受时,有着较丰富陪审经历的老杨说最大的不同是视野扩大了。他以往参与法院案件陪审基本都是商事案件,而试点后个案实行随机抽取让他可以接触到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案件。“特别是刑事类案件,我基本都要提前来法院几次,好好看看卷宗。毕竟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陪审责任重大,马虎不得。”
“部分陪审员积极性的确有待提高。针对个案,法官指引也非常必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法官金美珍向记者介绍,法官有必要就证据规则、诉讼程序和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等作具体指引和提示,“同时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证据交换,便于陪审员熟悉基本案情。”
完善评议程序,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要求完善参审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试点方案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各试点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都进行着积极探索。各试点法院庭后评议均建立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言机制,“发言顺序依次是陪审员、法官、审判长,老杨等陪审员还主动要求在陪审员中最后一个发言,通过确立这样的机制,让新任陪审员大胆发言,充分发言。”梁溪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陈利谈道,“同时向陪审员们明确,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就是根据常识、常情、常理对案件事实、要件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不能简单得出结论,更要充分阐述理由。此外,审判长发表意见后,陪审员有什么样的补充意见或者是需要对自己先前意见进行修正都可以再次发言。”
合议庭评议分为事实认定评议与法律适用评议两个阶段。事实认定评议阶段一般依合议庭成员人数,依多数意见形成合议庭结论意见,法律适用评议阶段陪审员们可以参与发表意见,但是没有表决权。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些特例,比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定的“重叠共识原则”,即合议庭评议后对事实认定问题的结论意见,并非按照合议庭简单多数票确定,该结论意见在满足合议庭多数意见的前提下,仍须同时满足具备至少一票人民陪审员意见和一票法官意见这一基础条件。
事实审法律审——
各有所长各负其责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优势,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的重点。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各试点法院均有相关明确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归纳并介绍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用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规则、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合议时,审判长应明确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合议阶段。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我的理解就是要让适合的人去做合适的事。法官专业于法律运用,就负责法律审。陪审员在社会阅历、常识常情常理方面也是专家,完全可以对事实认定充分发表意见。”梁溪法院副院长林春江提道,比如陪审员袁玉珠,她也是社区民调主任,前几天还成功调解了一起房产纠纷。男方父母出资且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法官认为是婚前的赠予,袁玉珠根据风俗民意坚持是男方家财产,而且自己去调查,周围张家李家都是这么做的。女方也服气,成功调解后效果很好。
“我们也尝试针对类型案件列出事实清单,画出要素表格做成模板以便更好地落实事实审。但试水后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可以这样尝试,而不少其他类型案件却难以如此适用。”吴中法院副院长张永平谈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互配合的“专业审”似乎也让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有了更多的平等感。记者在吴中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看到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彼此评议的表格。“你看这张表格是陪审员填写的,建议年轻法官在案件调查和调解方面对陪审员再多一些指导和引导。”办公室负责人王晓明又翻出一张法官刚填写的表格,“大热天来法院陪审,辛苦。但某某人民陪审员能不能注意下庭审形象,别穿老头衫来,有领子的服装会更有正式感。”
大合议庭审理——
充分关注民生重点案件
“积极探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模式,提升重点、热点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是改革试点的明确要求。
2015年9月25日,江苏首起“3+4”7人陪审制大合议庭在梁溪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重伤案,被告人申某是过失还是故意伤害成为庭审的焦点与关键。
陈利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她介绍说,庭审中,4名人民陪审员都积极参与了法庭调查,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针对性发问,诸如伤害发生时屋子的环境、灯光是否灰暗、被害人有无躲闪等,最后经过长达1小时的评议,形成近3000字的评议记录。
“评议过程可以说是相当激烈的。”当时的场景陈利记忆犹新,“3名法官中有2名认为,被告人明知对被害人的面部进行点戳的行为会造成眼睛伤害的结果发生,却不问不管放任为之,系间接故意行为。而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人并非故意,而是在点戳额头予以警告时因被害人挣脱而导致伤害结果,一致认为此案被告人实施该行为主观上系过失。”
“中间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陪审员杨士烟提出的,他发现被告人申某留着很长的指甲,而老杨平时就了解快递员这一习惯主要是用来更方便地开启快递包裹。其后合议庭在反复论证中认定,被害人眼球重伤二级,实则应是躲闪被告人点戳其额头遭被告人指甲戳伤所致。”
激烈的评议后,法庭当场宣判,认定被告人申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了鼓励、尊重陪审员发表意见,该案把审判权完全还于合议庭,由合议庭直接定案。
7月25日下午,记者在梁溪法院门口约见了申某。说到去年的庭审,这位风风火火的快递小哥一句话带给记者很多感触,“当时只是担心,弄伤了人不知道会怎么赔偿,都不懂什么叫过失伤害,什么叫故意伤害。”也许直到今天他都不知道有那么多人,用了那么多时间精力去审理他的案子,去勉力求证、去激烈争辩。司法的温暖,或许就是这样润物无声。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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