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环资审判 提升国家“颜值”
——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亮点巡礼
——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亮点巡礼
2016-08-06 08:48: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李阳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习近平总书记深情描绘的美丽中国,激发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环境的向往。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再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未来发展,我们党正在经历的是一个国家向着全面小康的绿色进军,是一个民族为了永续发展的坚定抉择。
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三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加大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卓有成效,环境司法专门化“破冰”
历史的演进为环境资源审判开启了时间窗口。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使命。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案件管辖制度,一系列重要思想重大论断,一系列核心部署关键举措,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提升国家“颜值”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新设的专门审判机构,彰显了最高法院致力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法院环资庭的成立,是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新起点,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如此评价。
在该庭成立当天,《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出台。这是最高法院专门为全面加强和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的第一个司法指导性文件。目前,共发布9起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以及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2015年5月19日,我国环境司法领域最高层级的学术研究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揭牌。该中心以构建环境资源法治领域的一流智库、核心智库为目标,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环境司法保护再次提速。
紧随最高法院的脚步,我们欣喜地看到地方法院也在积极作为: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推进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共计550个。
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如何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兴“12·19”非法倾倒危废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起由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担任审判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数额上维持了原判: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超1.6亿元,创下了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
健全环境法治体系、真正具备钢牙利齿,需要环境司法的有力支撑。而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
2015年12月18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是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进一步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
环境资源保护,彰显历史担当,也蕴含司法智慧。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创新性地推出“劳役代偿”,在一件破坏环境刑事案件中,判令被告人在两年内从事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修复环境,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江苏高院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尝试禁止令……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4222件,审结23140件,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02937件,审结93367件,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共39867件,审结31916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信心和决心。
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春天”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环保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对于起诉的主体、管辖地、举证规则等方面,也没有相应规定,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
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特色,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初,便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2015年1月6日,十易其稿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等作出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将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2015年6月,环境审判再添“利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侵权涉及的归责原则、减免事由、多数人排污责任、行为保全以及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合议庭,在锦屏县异地一审宣判了一起跨区域管辖的贵州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确认锦屏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发布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
环境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法治脉搏随着这个国家的绿色进程一齐跳动时,相信让中华大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蓝天永驻不再是梦。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再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未来发展,我们党正在经历的是一个国家向着全面小康的绿色进军,是一个民族为了永续发展的坚定抉择。
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三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加大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卓有成效,环境司法专门化“破冰”
历史的演进为环境资源审判开启了时间窗口。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使命。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案件管辖制度,一系列重要思想重大论断,一系列核心部署关键举措,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提升国家“颜值”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新设的专门审判机构,彰显了最高法院致力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法院环资庭的成立,是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新起点,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如此评价。
在该庭成立当天,《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出台。这是最高法院专门为全面加强和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的第一个司法指导性文件。目前,共发布9起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以及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2015年5月19日,我国环境司法领域最高层级的学术研究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揭牌。该中心以构建环境资源法治领域的一流智库、核心智库为目标,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环境司法保护再次提速。
紧随最高法院的脚步,我们欣喜地看到地方法院也在积极作为: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推进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共计550个。
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如何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兴“12·19”非法倾倒危废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起由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担任审判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数额上维持了原判: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超1.6亿元,创下了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
健全环境法治体系、真正具备钢牙利齿,需要环境司法的有力支撑。而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
2015年12月18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是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进一步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
环境资源保护,彰显历史担当,也蕴含司法智慧。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创新性地推出“劳役代偿”,在一件破坏环境刑事案件中,判令被告人在两年内从事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修复环境,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江苏高院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尝试禁止令……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4222件,审结23140件,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02937件,审结93367件,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共39867件,审结31916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信心和决心。
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春天”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环保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对于起诉的主体、管辖地、举证规则等方面,也没有相应规定,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
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特色,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初,便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2015年1月6日,十易其稿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等作出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将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2015年6月,环境审判再添“利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侵权涉及的归责原则、减免事由、多数人排污责任、行为保全以及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合议庭,在锦屏县异地一审宣判了一起跨区域管辖的贵州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确认锦屏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发布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
环境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法治脉搏随着这个国家的绿色进程一齐跳动时,相信让中华大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蓝天永驻不再是梦。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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