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遗忘银行卡 男子冒用取款获刑六个月
2016-08-04 09:5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 作者:肖瑛
近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2月5日上午,赵某在江华某乡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款后忘记取回银行卡,排在赵某身后等待办理业务的黎某发现后并未告知赵某,而是进行了操作。黎某发现能操作后起了贪恋,当时就取走了赵某卡中5000元人民币,事后还将赵某的银行卡藏于自己的摩托车油箱旁的口袋内。两天后,黎某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月9日,黎某将赃款退回,由警察返回给受害人赵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发现他人遗留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后,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将赃款退出,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且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2月5日上午,赵某在江华某乡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款后忘记取回银行卡,排在赵某身后等待办理业务的黎某发现后并未告知赵某,而是进行了操作。黎某发现能操作后起了贪恋,当时就取走了赵某卡中5000元人民币,事后还将赵某的银行卡藏于自己的摩托车油箱旁的口袋内。两天后,黎某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月9日,黎某将赃款退回,由警察返回给受害人赵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发现他人遗留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后,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将赃款退出,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且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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