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抢劫站脚助威 两“90后”男子获刑罚
2016-07-28 14:19: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王赫岩 郭晓敏
两名“90后”男子在他人纠集下参与抢劫、站脚助威、陪同取款,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出生。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出生。孟某(已判刑)在微信中与谎称女子的被害人贾某聊天,约定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见面。后经电话联系,孟某得知对方是男子后恼羞成怒,纠集朋友林某、王某(均已判刑)预谋对贾某实施抢劫。孟某等三人将贾某约至河东区某小学附近见面,以殴打、威胁的方式抢走贾某现金700元、工商银行卡一张及三星手机一部,后三人又挟持贾某到东丽华明镇附近,与被告人孙某、黄某会合,孙某伙同孟某三人对被害人殴打,黄某未动手。后五人挟持被害人贾某到河北区某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又挟持被害人到其住所,迫使被害人从家中拿出两张银行卡及iPhone4型手机一部,并到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孟某、林某、王某各分得1000元,手机由王某占为己有。经天津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面部、躯干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40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孙某、黄某于2016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孙某、黄某在他人纠集下参与到已经进行的犯罪中,孙某受人指使殴打被害人,黄某只是站脚助威,随同取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出生。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出生。孟某(已判刑)在微信中与谎称女子的被害人贾某聊天,约定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见面。后经电话联系,孟某得知对方是男子后恼羞成怒,纠集朋友林某、王某(均已判刑)预谋对贾某实施抢劫。孟某等三人将贾某约至河东区某小学附近见面,以殴打、威胁的方式抢走贾某现金700元、工商银行卡一张及三星手机一部,后三人又挟持贾某到东丽华明镇附近,与被告人孙某、黄某会合,孙某伙同孟某三人对被害人殴打,黄某未动手。后五人挟持被害人贾某到河北区某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又挟持被害人到其住所,迫使被害人从家中拿出两张银行卡及iPhone4型手机一部,并到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孟某、林某、王某各分得1000元,手机由王某占为己有。经天津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面部、躯干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40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孙某、黄某于2016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孙某、黄某在他人纠集下参与到已经进行的犯罪中,孙某受人指使殴打被害人,黄某只是站脚助威,随同取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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