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期间上卫生间滑倒骨折 患者医院各担责一半
2016-07-18 14:4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孙启明 温金凤
  就医期间,一名女患者在医院卫生间里滑倒致骨折,不仅为此支付了高额医疗费,还不得不休假养伤。事发后,因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该患者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医院担责五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3.8万元。

  2015年8月9日上午,天津市女青年高某到天津一家医院皮肤科就诊。据高某称,她在等候就诊期间去卫生间方便,由于当时卫生间地面有积水且没有立警示牌提示,导致其滑倒摔伤。后经诊断,高某伤情为(左)三踝骨折。治疗期间,高某自行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高某认为,医院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亦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其摔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在本次事件中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经交涉无果,高某提起诉讼,向该医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8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医院针对该诉求提出,依保洁制度,清洁卫生间时段为非人员密集时间,保洁人员进行清洁时卫生间是完全封闭的,且门口有封闭标线,并有提示牌,当清洁完毕后,地面已经干燥,所以不需要设立警示牌。事发时为上午医院就诊集中时间,保洁人员未在此时进行清洁操作,故没有设立警示牌。事发后,医院积极对高某进行必要检查,并依其伤情建议转诊以保障其得到更专业的救治。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作为提供医疗经营服务的机构,属于上述法律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在其医院就医的患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所提供的照片虽不能证实事发地点存有积水,但能证实事发厕所未标有相关防滑警示标识,被告对于厕所清洁后未设置防滑标识亦予以承认。鉴于事发地点与事发时间有大量人员流动,即使如被告所述其保洁人员在每次清洁厕所后均待厕所干燥才允许他人使用,仍不能保证在两次清洁间隔时间内厕所地面一直保持干燥状态。特别是被告作为医疗机构,面对的受众存在特殊性,在此情形下,更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尤为必要。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因此造成的他人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厕所地面是否湿滑应有辨识能力,即使未设有防滑警示牌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因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不慎摔倒,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考量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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