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两被告人获刑
2016-07-15 11:37: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德法院
福建省古田县地处东南丘陵,森林覆盖率高,生态资源丰富,但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一自然环境优势,非法捕猎、收购各种野生动物。近日,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周某、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2日,周某在松台口以200元向一外地人购买一只猕猴。该猕猴一条腿被兽夹夹断,周某打算买来养着玩。
同日,黄某在凤埔乡镇路口,见有人在卖宰杀的“野羊”,便以5000元买下。随后黄某联系周某,将“野羊”运到周某的出租房内,商量拔完羊毛,卖一些肉给周某。
次日,周某邀上同村黄某某一起处理羊毛,黄某与周某商定以每斤40元的价格出售一部分“野羊”肉给周某。当天下午,三人在出租屋内忙活时,被古田森林公安当场抓获。原来,黄某购买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
除猕猴与鬣羚外,公安干警在周某租房处查获豪猪1只、眼镜蛇2条、黄麂35只、野猪15只,其中黄麂、野猪已被宰杀。
经查,周某在2013年至2015年12月间,借经营水产品生意向陈某租了一间店面,放置了四个冰柜,假意用来存放海鲜,其实是用来冷藏收购的野生动物,再转卖给个人或酒店,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一只、鬣羚的肉制品若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黄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鬣羚的肢解体并向被告人周某出售部分肉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收购、出售鬣羚肉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交易并未达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分别作出: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15年12月2日,周某在松台口以200元向一外地人购买一只猕猴。该猕猴一条腿被兽夹夹断,周某打算买来养着玩。
同日,黄某在凤埔乡镇路口,见有人在卖宰杀的“野羊”,便以5000元买下。随后黄某联系周某,将“野羊”运到周某的出租房内,商量拔完羊毛,卖一些肉给周某。
次日,周某邀上同村黄某某一起处理羊毛,黄某与周某商定以每斤40元的价格出售一部分“野羊”肉给周某。当天下午,三人在出租屋内忙活时,被古田森林公安当场抓获。原来,黄某购买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
除猕猴与鬣羚外,公安干警在周某租房处查获豪猪1只、眼镜蛇2条、黄麂35只、野猪15只,其中黄麂、野猪已被宰杀。
经查,周某在2013年至2015年12月间,借经营水产品生意向陈某租了一间店面,放置了四个冰柜,假意用来存放海鲜,其实是用来冷藏收购的野生动物,再转卖给个人或酒店,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一只、鬣羚的肉制品若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黄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鬣羚的肢解体并向被告人周某出售部分肉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收购、出售鬣羚肉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交易并未达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分别作出: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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