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真发票300份 被处罚金40000元
2015-10-10 15:14:26 | 来源:龙岩法院 | 作者:袁友凤
很多人都知道卖假发票犯法,但其实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同样是我国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廖某非法出售发票罪一案,判处被告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经查,2011年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廖某将其经营的上杭县某农家乐酒店和上杭县某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领购的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票面金额6%或10%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杨某共计300份,从中非法获利。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廖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300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卖假发票犯法是显而易见的,但生活中很多人对卖真发票的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同样会危害到我们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导致逃税等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不仅是指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还包括出售普通消费发票,餐饮、交通发票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经查,2011年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廖某将其经营的上杭县某农家乐酒店和上杭县某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领购的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票面金额6%或10%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杨某共计300份,从中非法获利。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廖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300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卖假发票犯法是显而易见的,但生活中很多人对卖真发票的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同样会危害到我们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导致逃税等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不仅是指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还包括出售普通消费发票,餐饮、交通发票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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