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6-07-15 11:0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阳法院 | 作者:刘卫华
  一、目前全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

  当前,全国范围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启动,主要特点有:

  1.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日益增多。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共计550个。其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82个,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2个高级法院、44个中级法院和125个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法院共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359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9个。

  2、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设立,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特征。我国现阶段的环保法庭建设始于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而最高人民法院至2014年7月才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3、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设立,体现了“金字塔”结构。即基层法院设立数量较多,中级法院设立数量次之,上下级法院之间大多无对口庭。

  4、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管辖范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管辖范围限定在民事范畴,而基层法院工作成效较好的地方,基本上都打破了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类法,多采 “三合一”或者“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实践中,有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同时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只受理民事案件。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也不一致,有的只包括环境污染类不包括资源类民事案件;有的两类都包括。

  5、“庭多案少”,效果尚不明确。虽然,大家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必要性认识较深,设立的专门庭也为数不少,但目前环境资源庭审判案件数并不多,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涉及污染环境罪可供查阅的判决书只有1100多件。

  6、最高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的意见。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当前各地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比较突出的有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建设不平衡、法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审判专门化需要、诉讼配套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受理案件范围不一致、部分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较少5个方面。

  环境资源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等往往并不对等,加之环境损害有时是瞬间发生的,证据难以保存;有时又是长期持续的,具有一定潜伏期,因果关系链条复杂,这些因素导致举证难成为制约环境资源审判的一大障碍。

  环境资源审判,除应遵循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外,还要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适用力度,更多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制止被告的环境侵害行为。要注重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要更多体现职权主义色彩,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适用进行必要限制。

  “除了职权性,环境资源案件还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4个主要特点”,其中,复合性主要体现两方面:公众环境权益的救济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济相结合,法院当前实行的刑事、行政、民事分立的传统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需要;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还表现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交叉,因此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协调机制。

  二、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目前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

  耒阳地处湘南中心,是湖南省最大的县级城市,人口为143.32万人,目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很突出:一方面,耒阳是国家民政部认定的“千年古县”,拥有湘中南地区首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耒水国家湿地公园”,是湖南省最大的县级能源基地、中国油茶之乡、中国特色竹乡、中国汉白玉之乡,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稀有珍贵树种如红豆杉等就有10多种。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长期高度依赖煤炭、有色金属开采等产业,污染、地面沉陷等问题严重,加之属资源枯竭城市,环境问题遗留多且复杂,且由于多次进行煤矿整合,权属、采矿权等纠纷繁多。鉴于这种情况,为有效的解决长期存在的诸多环境资源纠纷,统一裁判尺度,促进耒阳生态文明建设,在耒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的要求下,耒阳市编办于2016年5月批复同意我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职责是:集中审理耒阳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其他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危险物质的部分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案件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涉及动植物、林木、土地、河流、滩涂、矿产等资源的部分用益物权纠纷等;行政案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土地、林业行政管理等案件。

  目前,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案件较少,处理的大多为资源权属确认、环境损害赔偿。

  2、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提起的环境资源类非诉执行案件较多、影响大。2012年至今,我院执行的有影响非执案就有36件之多,其中有的案件因“电视问政”曝光而群众非常关注处理结果。

  3、审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涉及罪名多、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我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有:放火罪(12件)、失火罪(20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件)、滥伐林木罪(7件)、非法采矿罪(2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植物罪(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件)、投放危险物质罪(4件)、玩忽职守罪(1件6人)、滥用职权罪(1件)。

  三、对若干问题的思考

  通过梳理我院办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对如何搞好环境资源审判也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主要有:

  1、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实务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目前上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范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指导主要限于民事部分,所以各级法院要自行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中法律问题的研究,高级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

  2、鉴于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要在不违背法律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加大探索力度,发挥社会引导作用。比如,要在选取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加入审判组织、鉴定、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完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可引入禁止令制度,对于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苗头的,颁发禁止令。又比如,可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缓刑执行中,给被告人设立下达社会服务令,我院曾经审理过一件失火案,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缓刑,并令其双倍补种被毁损山林,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3、如何看待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少问题?目前来看,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较少,这主要有二个原因:一是全国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不多,大量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被分散处理,导致体现不出;二是统计口径不一,导致体现的案件数不多。因为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范围不一,必然会导致统计口径不一。

  4、如何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必然不同,所以不应要求每个法院都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一定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考虑跨辖区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可能等因素,来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防止一哄而上、在庭室设立上搞“大而全”。

  5、如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应当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保证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跨区域管辖既契合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又符合中央明确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要求。至于设立标准,可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参考案件数量,考虑司法便利、方便诉讼的原则设立。

  6、如何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最根本的是通过立法建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从司法的角度,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及时曝光和追究违法行为人。通过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赋予竞争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充分保护受害者的诉权,保障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构建广泛的监督追诉机制,使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及时追诉,使人民群众受侵害的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恢复。二是加大制裁力度。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不仅要承担财产赔偿责任,而且要在符合条件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不仅要承担有形的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等无形的不利后果。三是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优先的关系。

(作者单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