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与水利、航务、公安等单位共同出台意见
协调联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2019-05-29 08:41: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勇 蔡蕾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共同协作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在“共抓大保护”中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的对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审判保障的协调联动协作机制。要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大案要案通报机制,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沟通联络机制。
《意见》要求,湖北高院与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共同构建畅通的联系渠道。对于涉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在流域内产生重大舆情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比较严重,尤其是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案要案,及时通报各自获得的重要线索或案件处理进展,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的对接,回应社会关切和舆情关注,协同发力,提高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涉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函告对长江生态环境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长江委、长航局。长江委、长航局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意见》强调,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组织的长江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课题调研等活动,可邀请湖北高院派员参与,帮助法院干警深入全面了解长江流域相关情况,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长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可邀请长江委、长航局参加调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工作。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内相关经办法院应当从快审理,监督支持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依法履职。
《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共同协作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在“共抓大保护”中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的对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审判保障的协调联动协作机制。要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大案要案通报机制,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沟通联络机制。
《意见》要求,湖北高院与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共同构建畅通的联系渠道。对于涉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在流域内产生重大舆情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比较严重,尤其是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案要案,及时通报各自获得的重要线索或案件处理进展,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的对接,回应社会关切和舆情关注,协同发力,提高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涉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函告对长江生态环境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长江委、长航局。长江委、长航局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意见》强调,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组织的长江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课题调研等活动,可邀请湖北高院派员参与,帮助法院干警深入全面了解长江流域相关情况,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长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可邀请长江委、长航局参加调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工作。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内相关经办法院应当从快审理,监督支持长江委、长航局、长航公安局依法履职。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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