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施行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
2019-01-19 09:07:5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周润健 郭方达
为了守护“碧水蓝天”,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18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8章、84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将实施更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和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天津还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条例明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淘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
为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条例还对区域联防联控作出了规定: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二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三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四是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推进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五是鼓励和支持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关区域,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
此外,条例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严格规定,处罚力度升级,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8章、84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将实施更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和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天津还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条例明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淘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
为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条例还对区域联防联控作出了规定: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二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三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四是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推进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五是鼓励和支持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关区域,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
此外,条例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严格规定,处罚力度升级,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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