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妇以介绍婚姻为由诈骗他人财物获刑三年
2016-07-15 09:31: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金溪法院 | 作者:汪筱初 左禄山
  给人牵线做媒本是一桩好事,但若以此骗取他人钱财,实不可取。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白某了解到被害人吴某要讨媳妇,遂约好吴某与曾某相亲。2014年5月11日上午,吴某及其父亲到了相亲地点,白某与曾某也到了相亲地点。双方相中后,白某向吴某要礼金52000元,先交1000元押金。吴某同其父亲商量后,当场交了1000元押金给白某。之后,被告人刘某(女,1958年出生)以曾某奶娘身份出现,看了吴某后便离开了。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同案犯邱某(已判刑)、曾某与吴某及其父亲约好相见,邱某拿出曾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在场人看,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是张小春,赣州市会昌县人,身份证上的相片和曾某是同一人(经查,此户口本和身份证均为伪造的虚假证件)。之后,刘某以曾某奶娘身份、邱某以曾某奶爸身份同吴某等人去拿钱,吴某父亲付了51000元钱给刘某后,邱某拿出虚假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吴某父亲。随后,刘某与邱某离开,将曾某留下。另查明,曾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户籍所在地系丰城市。经鉴定,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虚构事实,以介绍婚姻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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