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为诈骗犯提供帮助 数罪并罚获刑12年半
2016-07-13 14:51: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连城法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利,为诈骗犯提供帐户、取钱送钱等帮助。7月6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前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

  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镇实施电信诈骗需要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便向陈某甲(另案处理)买来大量他人银行卡,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吴某某等人以购车领取燃油补贴、残疾人补贴为由向全国各地不特定人群拨打诈骗电话,让被害人将款项汇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中。吴某某等人诈骗得手后便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再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到银行将骗来的款项取出,转至指定的账户。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妻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诈骗款取出,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经查证,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账户,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人民币2426032.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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