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进行合同诈骗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6-07-12 14:16: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红河法院 | 作者:谭新杰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车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因被他人催讨赌债,无奈之际,产生了租一辆汽车抵押到寄卖行借钱用于应急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某到被害单位常德市武陵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该公司的员工张某租用了一辆户主为周某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将该车开至常德市武陵区东郊卫生院附近的某寄卖行,以周某的行驶证和该汽车做抵押,冒用周某的名义先后多次向朱某借款,当借至6万元钱时,朱某要求李某提供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随后,李某到常德市鼎城区桥南附近找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经鉴定,李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印章与样本材料中的印章的章印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将其交给朱某后继续冒用周某的名义找朱某借钱。截至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共向朱某借款115000元(不包括利息人民币16000元)。经鉴定,黑色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人民币1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还朱某经济损失,取得朱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因被他人催讨赌债,无奈之际,产生了租一辆汽车抵押到寄卖行借钱用于应急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某到被害单位常德市武陵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该公司的员工张某租用了一辆户主为周某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将该车开至常德市武陵区东郊卫生院附近的某寄卖行,以周某的行驶证和该汽车做抵押,冒用周某的名义先后多次向朱某借款,当借至6万元钱时,朱某要求李某提供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随后,李某到常德市鼎城区桥南附近找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经鉴定,李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印章与样本材料中的印章的章印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将其交给朱某后继续冒用周某的名义找朱某借钱。截至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共向朱某借款115000元(不包括利息人民币16000元)。经鉴定,黑色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人民币1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还朱某经济损失,取得朱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