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陪审员制度改革
2016-07-03 09:03: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林子杉
去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选出10个省进行试点。按照决定的要求,试点的时间是两年,中期要向常委会作汇报。
今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根据一年的试点情况作了报告。次日,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了审议。大家一致认为,这个报告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一年来在法院的试点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提出了推进试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是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系统全面总结和清晰科学规划。
同时,委员和代表们根据报告所反映的情况,认为当前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他们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中期报告的审议意见,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期满后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继续职权探讨 做好理论保障
此次审议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问题成为焦点并引起热议,尤其是关于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问题。试点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建议须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她说:“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而且,我们现在民商事案件有相当一部分要以调解解决,在调解的过程中,什么是事实审,什么是法律审,法官也无法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也认为关于这条规定“还要再斟酌”,他认为,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在定罪的问题上只需进行事实审,但是在量刑上,不能排除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往往都难以完全分开,在具体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价值评判标准与法律规范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是一致的或者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讲,民众的意志、民俗也是法律表现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好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对明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合议庭的法理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也对事实审亦或法律审的问题比较感兴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也认为:“实践中,事实和法律是很难分开的,事实是适用法律的依据,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他同时提出,即使是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开,也要注意解决好“参与事实审与保障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评议权、表决权之间的矛盾”问题。
“原来人大作了一个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赋予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当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还赋予陪审员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现在陪审员只负责事实审,但又要对全案参与评议、表决,如何解决这种履职要求的矛盾?”苏泽林说。
陪审经费待遇 列入财政预算
与会委员和代表也很关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经费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谈道,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时应该有最低的补助标准、误工补贴、交通补贴。“我们不能让这些人完全自费,虽然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志愿者,愿意为大家服务,但是也不应该承受太多的损失。”她还表示,非常支持推动及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希望未来会具体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也谈到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经费保障问题。“中国就财政预算来说,我认为不差钱,差的是科学的编制和效绩的运用。钱怎么用?怎么分?怎么花?怎么用出效益?因此,在经费上,应该充分地保障这些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过程的经费需要。报告中说,还有20%的试点机构没有把陪审员的经费需要列到预算当中去,我认为这是不好的,应该对经费有一个保障。”
苏泽林委员则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还存在很多困难,这与对陪审员的保障力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目前财政保障只负责80%的支出,这么少的费用国家都保证不了吗?建议各级人大对法院推进的改革给予支持、监督,人民政府要给予经费的保障和工作配合。”他说。
“陪审员制度已经实行几十年了,但经费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还有20%的法院没有把陪审员经费列入财政单独预算,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障费用也很难落实到位。所以要把这个问题作为大事抓好。无论改革进程如何,最终陪审员工作的保障是必须要落实到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也对此进行了阐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谈到如何研究完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有关的配套制度时也谈道:“应当建立健全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履职培训保障、人格尊严保障,完善奖励与退出机制。”
抽选推荐结合 完善选人方式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的改革。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秀榕认为,随机抽选方式的应用体现了技术和理念的极大进步,但仍应保留一定比例由组织推荐的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她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为例,“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影响广泛,不少地区的农村妇女在遇到出嫁、离婚、丧偶或再婚等情况时,她们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往往难以保障。如果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缺乏法治观念和性别意识,他们将很难公正地对事实作出认定,妨碍农村妇女权益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目前各地妇联为了在司法审判中有效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通过单位推荐方式向法院推荐了大量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何晔晖委员则指出一些现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这次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扩大陪审员的范围,增加到法官员额的5倍,陪审员参审是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一是5倍的候选人数量太多,不少地方很难达到,有的地方只能做到2至3倍。二是准入门槛降低,陪审员专业性不强、很难适应参审的要求,需加大培训力度。三是陪审员大多是兼职,随机抽选不能事先沟通,抽选出的陪审员有相当一部分不能按要求参审。”
陈竺副委员长指出,周强院长的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这项制度试点的情况、分析了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这里面有些是阶段性的,有些是深层次的。他建议:“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其充分发挥重要功能的宪法地位;同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宪法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适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加大制度宣传 增强社会认同
多数与会委员和代表提到应继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的认可度,同时还能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荣誉感,激发其认真履职的主观能动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在全社会树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识十分重要。“要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全社会树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意识。现在普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极其有限,需要制定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专题宣传计划,列入普法工作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民众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主动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董中原委员说,“特别是应当用文艺作品的形式向民众宣传。条件成熟时,建议鼓励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制作反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片、电视剧,增强宣传的吸引力与效果,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人心。”
今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根据一年的试点情况作了报告。次日,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了审议。大家一致认为,这个报告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一年来在法院的试点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提出了推进试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是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系统全面总结和清晰科学规划。
同时,委员和代表们根据报告所反映的情况,认为当前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他们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中期报告的审议意见,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期满后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继续职权探讨 做好理论保障
此次审议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问题成为焦点并引起热议,尤其是关于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问题。试点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建议须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她说:“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而且,我们现在民商事案件有相当一部分要以调解解决,在调解的过程中,什么是事实审,什么是法律审,法官也无法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也认为关于这条规定“还要再斟酌”,他认为,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在定罪的问题上只需进行事实审,但是在量刑上,不能排除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往往都难以完全分开,在具体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价值评判标准与法律规范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是一致的或者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讲,民众的意志、民俗也是法律表现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好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对明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合议庭的法理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也对事实审亦或法律审的问题比较感兴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也认为:“实践中,事实和法律是很难分开的,事实是适用法律的依据,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他同时提出,即使是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开,也要注意解决好“参与事实审与保障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评议权、表决权之间的矛盾”问题。
“原来人大作了一个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赋予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当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还赋予陪审员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现在陪审员只负责事实审,但又要对全案参与评议、表决,如何解决这种履职要求的矛盾?”苏泽林说。
陪审经费待遇 列入财政预算
与会委员和代表也很关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经费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谈道,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时应该有最低的补助标准、误工补贴、交通补贴。“我们不能让这些人完全自费,虽然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志愿者,愿意为大家服务,但是也不应该承受太多的损失。”她还表示,非常支持推动及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希望未来会具体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也谈到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经费保障问题。“中国就财政预算来说,我认为不差钱,差的是科学的编制和效绩的运用。钱怎么用?怎么分?怎么花?怎么用出效益?因此,在经费上,应该充分地保障这些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过程的经费需要。报告中说,还有20%的试点机构没有把陪审员的经费需要列到预算当中去,我认为这是不好的,应该对经费有一个保障。”
苏泽林委员则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还存在很多困难,这与对陪审员的保障力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目前财政保障只负责80%的支出,这么少的费用国家都保证不了吗?建议各级人大对法院推进的改革给予支持、监督,人民政府要给予经费的保障和工作配合。”他说。
“陪审员制度已经实行几十年了,但经费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还有20%的法院没有把陪审员经费列入财政单独预算,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障费用也很难落实到位。所以要把这个问题作为大事抓好。无论改革进程如何,最终陪审员工作的保障是必须要落实到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也对此进行了阐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谈到如何研究完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有关的配套制度时也谈道:“应当建立健全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履职培训保障、人格尊严保障,完善奖励与退出机制。”
抽选推荐结合 完善选人方式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的改革。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秀榕认为,随机抽选方式的应用体现了技术和理念的极大进步,但仍应保留一定比例由组织推荐的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她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为例,“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影响广泛,不少地区的农村妇女在遇到出嫁、离婚、丧偶或再婚等情况时,她们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往往难以保障。如果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缺乏法治观念和性别意识,他们将很难公正地对事实作出认定,妨碍农村妇女权益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目前各地妇联为了在司法审判中有效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通过单位推荐方式向法院推荐了大量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何晔晖委员则指出一些现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这次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扩大陪审员的范围,增加到法官员额的5倍,陪审员参审是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一是5倍的候选人数量太多,不少地方很难达到,有的地方只能做到2至3倍。二是准入门槛降低,陪审员专业性不强、很难适应参审的要求,需加大培训力度。三是陪审员大多是兼职,随机抽选不能事先沟通,抽选出的陪审员有相当一部分不能按要求参审。”
陈竺副委员长指出,周强院长的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这项制度试点的情况、分析了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这里面有些是阶段性的,有些是深层次的。他建议:“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其充分发挥重要功能的宪法地位;同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宪法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适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加大制度宣传 增强社会认同
多数与会委员和代表提到应继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的认可度,同时还能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荣誉感,激发其认真履职的主观能动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在全社会树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识十分重要。“要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全社会树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意识。现在普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极其有限,需要制定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专题宣传计划,列入普法工作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民众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主动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董中原委员说,“特别是应当用文艺作品的形式向民众宣传。条件成熟时,建议鼓励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制作反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片、电视剧,增强宣传的吸引力与效果,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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