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债私自扣押法院已查封物品 此种“捷径”不可取
2016-07-01 09:1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法院
  郝某自述,杨某欠自己6万多元种子费,法院判决已下,但杨某一直未履行,于是就把杨某的两辆车私自扣押在自己住处。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法院的执行局干警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这两辆车索回。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一些债权人往往采用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许以为通过所谓的“捷径”可以更快地解决问题,但未曾知道其所谓的“捷径”一旦触犯了法律,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杨某欠某饲料公司饲料款40万元和违约金25万元,该饲料公司向法院起诉。2015年10月,法院判决杨某向该饲料公司支付欠款65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主动履行,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将杨某的两辆车张贴了封条,发出查封车辆裁定书,并委托杨某保管。在法院作出评估、拍卖杨某车辆的裁定后,发现放于杨某牧场的被查封车辆失踪,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被查封的车辆踪迹,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被查封车辆已被杨某的其他债权人开走。

  执行人员知悉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其他债权人住址一一寻找排查。2016年6月13日,执行人员在土左旗毕克齐镇杨家堡村郝某家附近发现了被查封车辆。据郝某自述,杨某尚欠自己6万多元种子费,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杨某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到达执行阶段,于是将这两辆车私自扣押在自己住处。

  郝某还称,自己仅知道这两辆车是由法院委托保管的,对两辆车已被查封并不知情。执行人员查看了郝某的案卷,发现该饲料公司起诉在先,郝某起诉在后。执行人员告知郝某,处置财产具有先后顺序,对于先查封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只能轮候,未通知法院以非法手段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转移的,涉嫌触犯刑法,责令郝某归还两车,若拒不履行,将被拘留。郝某得知利害关系后,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归还了查封车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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