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ATM机室 一男子获刑四年七个月
2016-06-28 14:18: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弋江区法院 | 作者:王丽
2016年6月27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市澛港工商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室抢劫案犯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白色口罩、白色手套、黑色帽子、黑色眼镜、黄色木棍予以没收。所退违法所得1800元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某,男,46岁,电焊工人,因家庭贫困,其儿子生病住院治疗等生活压力而产生抢劫犯意,于2015年12月28日晚,在芜湖市弋江区澛港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室内,持事先准备的木棍击打被害人李某甲肩颈部,劫得现金1800元。又于2016年1月3日晚,在上述地点,持事先准备的木棍击打被害人李某乙肩颈部,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劫得财物。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来到上述地点伺机作案,被伏击守候在附近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木棍、口罩、手套等物。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儿子自2014年2月17日,因患两肺上叶结核增殖灶多次在该市第二医疗集团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因其家庭贫困,该市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劫取他人现金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因处于准备阶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其子治病、迫于生活压力等原因产生抢劫犯意,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陈述被抢现金、作案嫌疑人头戴鸭舌帽等细节与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所抢现金1800元及公安人员扣押的物品系黑色帽子存在不同之处,因而产生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视频录像来看,两次作案地点及嫌疑人着装完全相同,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棍等物品与公安民警当场从胡某某处扣押的物品完全吻合,且视频中实施抢劫的嫌疑人均系胡,足以认定。虽然胡作案时所戴的帽子及所抢现金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但由于被害人在受到惊吓、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所作细节描述与本案的事实不完全吻合也在情理之中,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被告人胡某某是有一技之长的电焊工人,本可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照顾妻儿,但其为了尽快摆脱家庭困难,不惜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钱财,走上了被告席,让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令人深思和惋惜。在此,提醒广大百姓,在银行ATM机处存、取款时,注意观察,保持警惕,加强防范,避免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
被告人胡某某,男,46岁,电焊工人,因家庭贫困,其儿子生病住院治疗等生活压力而产生抢劫犯意,于2015年12月28日晚,在芜湖市弋江区澛港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室内,持事先准备的木棍击打被害人李某甲肩颈部,劫得现金1800元。又于2016年1月3日晚,在上述地点,持事先准备的木棍击打被害人李某乙肩颈部,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劫得财物。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来到上述地点伺机作案,被伏击守候在附近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木棍、口罩、手套等物。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儿子自2014年2月17日,因患两肺上叶结核增殖灶多次在该市第二医疗集团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因其家庭贫困,该市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劫取他人现金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因处于准备阶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其子治病、迫于生活压力等原因产生抢劫犯意,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陈述被抢现金、作案嫌疑人头戴鸭舌帽等细节与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所抢现金1800元及公安人员扣押的物品系黑色帽子存在不同之处,因而产生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视频录像来看,两次作案地点及嫌疑人着装完全相同,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棍等物品与公安民警当场从胡某某处扣押的物品完全吻合,且视频中实施抢劫的嫌疑人均系胡,足以认定。虽然胡作案时所戴的帽子及所抢现金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但由于被害人在受到惊吓、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所作细节描述与本案的事实不完全吻合也在情理之中,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被告人胡某某是有一技之长的电焊工人,本可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照顾妻儿,但其为了尽快摆脱家庭困难,不惜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钱财,走上了被告席,让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令人深思和惋惜。在此,提醒广大百姓,在银行ATM机处存、取款时,注意观察,保持警惕,加强防范,避免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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