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摩托撞上货车 车损人伤领刑罚金
2016-06-02 16:11: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耒阳法院 | 作者:梁晓亚
喝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还超速占道行驶,导致撞上一辆货车。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7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20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耒阳市大市乡长洲村7组路段时,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超速驾驶的湘D8****轻型厢式货车会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齐某的血液含量为208.08mg/lOOml(醉酒);经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被告人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库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8.26km/h--49.71km/h(规定限速40km/h);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伤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7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20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耒阳市大市乡长洲村7组路段时,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超速驾驶的湘D8****轻型厢式货车会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齐某的血液含量为208.08mg/lOOml(醉酒);经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被告人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库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8.26km/h--49.71km/h(规定限速40km/h);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伤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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