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再犯罪 小伙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6-06-02 15:2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蚌山法院 | 作者:张勇 杨柳倩
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考验期内再犯罪,二十岁小伙儿又一次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撤销其前罪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
2014年2月5日凌晨3时许,在蚌埠市蚌山区雪华路某网吧内,周某与被害人彭某正在上网的时候,张某(已判决)与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张某和张帅(已判决)和周某、彭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电话邀集沈某(已判决)、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到该网吧,李某并伙同张某、张帅、田某(已判决)将周某和被害人彭某分别拖拽至网吧门口及网吧对面拆迁空地等处,李某、沈某、张帅、田某用拳脚,张某先持跳刀后用拳脚对周某和彭某进行殴打,造成彭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应邀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4年2月5日凌晨3时许,在蚌埠市蚌山区雪华路某网吧内,周某与被害人彭某正在上网的时候,张某(已判决)与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张某和张帅(已判决)和周某、彭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电话邀集沈某(已判决)、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到该网吧,李某并伙同张某、张帅、田某(已判决)将周某和被害人彭某分别拖拽至网吧门口及网吧对面拆迁空地等处,李某、沈某、张帅、田某用拳脚,张某先持跳刀后用拳脚对周某和彭某进行殴打,造成彭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应邀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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