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审结一起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卖淫案
2019-05-31 15:37:57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9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仇某刚、方某丽、陈某健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一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七年一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刘某豪(另案处理)与叶某杨(另案处理)因争抢女友发生争执,并约架进行谈判,后双方各自纠集多人约定在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五区南门门口谈判约架,仇某刚受叶某扬纠集持钢管参与斗殴,其中参与斗殴人员江某宇在斗殴中受伤(另案处理),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陈某(2003年8月2日出生)和张某怡(2003年10月18日出生)因与被害人陆某英之间有矛盾,遂以上网为由约陆某英至安庆市迎江区一电竞馆。当日凌晨3时许,在陈某男朋友被告人仇某刚来到网吧后,陈某、张某怡、被告人陈某健、仇某刚将陆某英带至电竞馆楼下,张某怡、陈某以及被陈某约来到现场的被告人方某丽对陆某英持续殴打近一个小时。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丽、仇某刚、陈某健等将被害人陆某英带至安庆市迎江区一宾馆房间。被告人方某丽与张某怡、陈某再次对陆某英持续殴打,致使陆某英身上多处受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陈某、张某怡提出强迫陆某英卖淫赚钱。陈某利用陆某英手机联系被害人的微信好友何某某,谈好以1000元价格卖淫。当日9时许,陆某英被方某丽、陈某、张某怡带至用被告人陈某健身份证登记的房间。其间方某丽、陈某、张某怡让陆某英去洗澡,并看守直至其洗澡完毕。在被害人洗完澡后,方某丽等还为被害人进行化妆。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告人方某丽等安排被告人仇某刚、陈某健等众人在宾馆楼下以及电梯、楼梯等处蹲守。
何某某来宾馆后,被害人称其系被人强迫卖淫,何某某因害怕离开。后被害人被带离房间时趁机向宾馆人员求救逃脱。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刚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仇某刚、方某丽、陈某健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某丽在实施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仇某刚、陈某健在非法拘禁、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丽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健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两起犯罪中均属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安庆市怀宁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健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公诉机关于被告人陈某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依法应予采纳。
据此,迎江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仇某刚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方某丽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陈某健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刘某豪(另案处理)与叶某杨(另案处理)因争抢女友发生争执,并约架进行谈判,后双方各自纠集多人约定在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五区南门门口谈判约架,仇某刚受叶某扬纠集持钢管参与斗殴,其中参与斗殴人员江某宇在斗殴中受伤(另案处理),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陈某(2003年8月2日出生)和张某怡(2003年10月18日出生)因与被害人陆某英之间有矛盾,遂以上网为由约陆某英至安庆市迎江区一电竞馆。当日凌晨3时许,在陈某男朋友被告人仇某刚来到网吧后,陈某、张某怡、被告人陈某健、仇某刚将陆某英带至电竞馆楼下,张某怡、陈某以及被陈某约来到现场的被告人方某丽对陆某英持续殴打近一个小时。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丽、仇某刚、陈某健等将被害人陆某英带至安庆市迎江区一宾馆房间。被告人方某丽与张某怡、陈某再次对陆某英持续殴打,致使陆某英身上多处受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陈某、张某怡提出强迫陆某英卖淫赚钱。陈某利用陆某英手机联系被害人的微信好友何某某,谈好以1000元价格卖淫。当日9时许,陆某英被方某丽、陈某、张某怡带至用被告人陈某健身份证登记的房间。其间方某丽、陈某、张某怡让陆某英去洗澡,并看守直至其洗澡完毕。在被害人洗完澡后,方某丽等还为被害人进行化妆。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告人方某丽等安排被告人仇某刚、陈某健等众人在宾馆楼下以及电梯、楼梯等处蹲守。
何某某来宾馆后,被害人称其系被人强迫卖淫,何某某因害怕离开。后被害人被带离房间时趁机向宾馆人员求救逃脱。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刚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仇某刚、方某丽、陈某健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某丽在实施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仇某刚、陈某健在非法拘禁、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丽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健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两起犯罪中均属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安庆市怀宁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健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公诉机关于被告人陈某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依法应予采纳。
据此,迎江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仇某刚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方某丽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陈某健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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