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大忽悠”取保仍行骗 男子招摇撞骗获刑7年
2016-06-01 09:3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法院 | 作者:赵如水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能办理低保、退休手续、找工作为诱饵,诈骗多人钱财高达21万余元的宋某,近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宋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陵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6月之后,无业游荡的宋某又生骗财意念,在陵川县城街道闲逛,主动到街边电话亭、彩票站、商场门口或与人搭讪、或故意假装打电话过问,诱人上钩后,便谎称自己在县政府办公室上班,负责办理城镇低保和职工退休手续工作,手中有低保名额,只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便可办理不需要年审的长期稳定的低保待遇。行骗过程中,宋某为骗取他人信任,不断编造谎言,并数次应答受害人到县政府办公室找他。曾在县政府机关开过车的宋某,佯装在县政府工作,或闲坐或拿笔记写电话号码,消除了受害人的疑虑。待受害人给付手续费后,在追问和追要低保手续时,对宋某一再搪塞推辞,心疑被骗,要求退钱,见其失联,才多方打听和核实情况,方知受骗上当,遂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基于其如实交待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及主动退赔诈骗案款2.75万元,201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之后,宋某不思悔改,故伎重施,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继续以办理低保、退休手续和安排工作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宋某先后诈骗14人共计214404元。
法官点评
被告人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民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办理低保、退休手续、找工作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诈骗罪名不当,法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宋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罚,现又继续犯罪,招摇撞骗多人多次,诈骗数额高达214404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宋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陵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6月之后,无业游荡的宋某又生骗财意念,在陵川县城街道闲逛,主动到街边电话亭、彩票站、商场门口或与人搭讪、或故意假装打电话过问,诱人上钩后,便谎称自己在县政府办公室上班,负责办理城镇低保和职工退休手续工作,手中有低保名额,只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便可办理不需要年审的长期稳定的低保待遇。行骗过程中,宋某为骗取他人信任,不断编造谎言,并数次应答受害人到县政府办公室找他。曾在县政府机关开过车的宋某,佯装在县政府工作,或闲坐或拿笔记写电话号码,消除了受害人的疑虑。待受害人给付手续费后,在追问和追要低保手续时,对宋某一再搪塞推辞,心疑被骗,要求退钱,见其失联,才多方打听和核实情况,方知受骗上当,遂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基于其如实交待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及主动退赔诈骗案款2.75万元,201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之后,宋某不思悔改,故伎重施,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继续以办理低保、退休手续和安排工作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宋某先后诈骗14人共计214404元。
法官点评
被告人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民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办理低保、退休手续、找工作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诈骗罪名不当,法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宋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罚,现又继续犯罪,招摇撞骗多人多次,诈骗数额高达214404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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