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债权人盯上“死亡赔偿金”法官妥调兼顾情理法
2016-05-16 16:10: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法院 | 作者:曹黎 刘华渝
  男子欠债5万元后意外身亡,债权人要求用“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这起由于死亡赔偿金引起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李甲是陕西岚皋人,2011年在辽宁承包铁矿,因资金不足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3年9月,李甲还款5万,仍欠5万元。谁料,2015年6月,李甲不幸因矿难死亡。李甲父母已故,无妻室儿女。李甲死亡后,李甲的哥哥李乙从矿方领取75万元死亡赔偿金。借款人杨某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李乙用李甲的死亡赔偿金清偿其生前“债务”5万元。

  审理中,借款人杨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5万元对于他一个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当初借款为救急,如果真的人死债消,好心的借款人岂不成了冤大头?而被告李乙则认为,7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是给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又不是弟弟李甲的遗产,怎么能用来还债呢?双方争执不下,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精神抚慰,不适用于继承,同时,此案中,债务人李甲意外死亡导致借款人杨某面临“鸡飞蛋打”,如果“人死债消”,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不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如果判决驳回,则可能造成“欠债可以不还”的不良社会预期。

  为妥善处理这起纠纷,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分别约谈,从法理上劝说原告,从情理上规劝被告,在一次又一次的耐心调解后,最终,被告李乙自愿向原告杨某给付2.5万元。此案的处理兼顾了情理法,不仅让当事人和辖区群众心服口服,也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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