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印大姐身上看到的“工匠精神”
2016-05-10 14:0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小燕
最近比较流行“工匠精神”的说法。其实,各行各业都需要“工匠精神”。在法院,工作“成品”是一份份判决书,无疑,在“成品”出来前,法官为撰写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请不要忘记了,“成品”的最后“经手人”其实是文印室大姐。下面我就讲一讲我们单位文印室大姐的故事。
文印室现在只有2个工作人员,一位是较年轻的姑娘,一位就是我要说的大姐了。我们平时称呼她小明姐,因为她最后一个名字是“明”,而单位里有两个人的名字都带有“明”,另外一个年纪比她大,所以两个明姐一个称呼“明姐”或“大明姐”,文印室的明姐就称呼为“小明姐”了。
小明姐在我们单位从事文印工作近二十年,对于各种文书格式、文件行文格式非常熟悉。院里每次更新打印机,总是她跟着安装师傅细细地学习操作方法,安装师傅走后,自己也拿着说明书认真研究。说真的,现在的打印机功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平时我还不大会用那些高级功能的打印机呢。她总说,这有啥,不会就学呗。 但让我对小明姐越来越尊敬的是,她的负责任精神。
文印室除了承担全院的文件打印,还承担裁判文书的打印和对外复印,我们单位的裁判文书要求用A3纸,由文印室统一打印,所以平时工作量挺大的。但尽管如此,小明姐对于裁判文书的打印,总是特别细心,特别负责。 按理说,文印室只是负责打印,并不负责校对。但是,小明姐在裁判文书打印出来之前,都要一字一句包括标点符号,认真地看过一遍。在法院从事文印工作近20年,让她练就了一眼“火眼金睛”,不仅对文书中的错别字(包括标点符号)能一眼看出来,并给我们指出,有时,对于文书不通顺或者不够简洁的表达,也能给我们指出来。
比如,我刚进民一庭的时候,发给她打印第一份判决书,对审理经过部分写得特别详细,她委婉地给我讲了我们院的一般写法,并给我看了内网里文书制作的格式。最后还跟我说只是她见我的写得与其他人的不一样,就提醒我一下,不一定正确。后来,我一看,果然是我写得太罗嗦了。
还有,平时我们写判决书时,为了节省时间,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常常会直接复印庭审笔录里的记录。但书记员一般是按照起诉状的照记录下来,经常是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顺序来记录,我复印的时候也没注意看,也按照这个顺序复制下来,最后发给小明姐打印时,她跟我说,应该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的顺序来写的。但是,提醒了一次,在一开始还是会不记得改这个顺序。有一次我又写错了,她跟我说,你去看一下民诉法就能不再犯错了。我马上回去翻民诉法,原来,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要求都是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这样的顺序来排的。
有一次,我发一份离婚判决书给她打印,她在打印之前跟我说,倒数第二段是不是写得不对,因为判决主文里写被告于生效之日起每月6日前支付抚养费,而你在这里又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万一生效之日是7号,那你10日内履行与每月6日前履行就不吻合了嘛。我一看,哎呀,是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是通常的表达,适用于没有确切履行日期的,我怎么忘记改了呢,在她的提醒下,改成“于履行期限内履行”。
还有一次,她喊住我问,这个民间借贷的判决是不是错了?我说,没有错,是有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并拿法条给她看,她才放心,还跟我说学到了。其实,我从她身上学到的更多。
只要经她手打印的文书、文件,不管之前签发的是哪个领导,她都一丝不苟地校对过一遍,她曾经说过,法院的文书是最出不得错误的,多看一次总没有错的。所以,平时,我也尽量仔细校对,但是,每当发文书给她打印,听到她喊我时(文印室在我办公室隔壁,有事喊一声就行了),我的心就一紧,又有错误了。但是,每次都很庆幸有她指出我的错误。
从她的身上,我看到了“工匠精神”,也更激励我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对自己的领域,要专业,要负责,切不可敷衍了事,以及心存侥幸。
作者单位:广西横县人民法院
文印室现在只有2个工作人员,一位是较年轻的姑娘,一位就是我要说的大姐了。我们平时称呼她小明姐,因为她最后一个名字是“明”,而单位里有两个人的名字都带有“明”,另外一个年纪比她大,所以两个明姐一个称呼“明姐”或“大明姐”,文印室的明姐就称呼为“小明姐”了。
小明姐在我们单位从事文印工作近二十年,对于各种文书格式、文件行文格式非常熟悉。院里每次更新打印机,总是她跟着安装师傅细细地学习操作方法,安装师傅走后,自己也拿着说明书认真研究。说真的,现在的打印机功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平时我还不大会用那些高级功能的打印机呢。她总说,这有啥,不会就学呗。 但让我对小明姐越来越尊敬的是,她的负责任精神。
文印室除了承担全院的文件打印,还承担裁判文书的打印和对外复印,我们单位的裁判文书要求用A3纸,由文印室统一打印,所以平时工作量挺大的。但尽管如此,小明姐对于裁判文书的打印,总是特别细心,特别负责。 按理说,文印室只是负责打印,并不负责校对。但是,小明姐在裁判文书打印出来之前,都要一字一句包括标点符号,认真地看过一遍。在法院从事文印工作近20年,让她练就了一眼“火眼金睛”,不仅对文书中的错别字(包括标点符号)能一眼看出来,并给我们指出,有时,对于文书不通顺或者不够简洁的表达,也能给我们指出来。
比如,我刚进民一庭的时候,发给她打印第一份判决书,对审理经过部分写得特别详细,她委婉地给我讲了我们院的一般写法,并给我看了内网里文书制作的格式。最后还跟我说只是她见我的写得与其他人的不一样,就提醒我一下,不一定正确。后来,我一看,果然是我写得太罗嗦了。
还有,平时我们写判决书时,为了节省时间,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常常会直接复印庭审笔录里的记录。但书记员一般是按照起诉状的照记录下来,经常是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顺序来记录,我复印的时候也没注意看,也按照这个顺序复制下来,最后发给小明姐打印时,她跟我说,应该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的顺序来写的。但是,提醒了一次,在一开始还是会不记得改这个顺序。有一次我又写错了,她跟我说,你去看一下民诉法就能不再犯错了。我马上回去翻民诉法,原来,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要求都是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这样的顺序来排的。
有一次,我发一份离婚判决书给她打印,她在打印之前跟我说,倒数第二段是不是写得不对,因为判决主文里写被告于生效之日起每月6日前支付抚养费,而你在这里又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万一生效之日是7号,那你10日内履行与每月6日前履行就不吻合了嘛。我一看,哎呀,是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是通常的表达,适用于没有确切履行日期的,我怎么忘记改了呢,在她的提醒下,改成“于履行期限内履行”。
还有一次,她喊住我问,这个民间借贷的判决是不是错了?我说,没有错,是有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并拿法条给她看,她才放心,还跟我说学到了。其实,我从她身上学到的更多。
只要经她手打印的文书、文件,不管之前签发的是哪个领导,她都一丝不苟地校对过一遍,她曾经说过,法院的文书是最出不得错误的,多看一次总没有错的。所以,平时,我也尽量仔细校对,但是,每当发文书给她打印,听到她喊我时(文印室在我办公室隔壁,有事喊一声就行了),我的心就一紧,又有错误了。但是,每次都很庆幸有她指出我的错误。
从她的身上,我看到了“工匠精神”,也更激励我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对自己的领域,要专业,要负责,切不可敷衍了事,以及心存侥幸。
作者单位:广西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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