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牟利 “黑心”商贩当庭获刑
2016-05-09 10:56: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浏阳法院 | 作者:杨柳
被告人当庭读悔过书
“我这样做对不起家庭,对不起孩子,更对不起社会,我真心悔过,请求法院对我从宽处理。”5月6日上午,面对庄严的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黑心”商贩朱某当庭读起了悔过书。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选择了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歧途,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以来,本案被告人朱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租用陈某(已判决)的加工店加工病死猪。被告人朱某以每斤一元左右的价格从生猪养殖户处低价收购病死猪20余头,经加工后再将病死猪肉送到株洲芦淞区、长沙县等地的肉制品加工坊销售。截至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朱某伙同同案人共计生产病死猪肉4000余斤,销售额达一万余元,除去生产成本,被告人朱某、唐某均获利三千余元。2015年5月6日,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执法中查获了该“黑作坊”。经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勘验鉴定,该案查获的猪肉产品为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以来,本案被告人朱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租用陈某(已判决)的加工店加工病死猪。被告人朱某以每斤一元左右的价格从生猪养殖户处低价收购病死猪20余头,经加工后再将病死猪肉送到株洲芦淞区、长沙县等地的肉制品加工坊销售。截至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朱某伙同同案人共计生产病死猪肉4000余斤,销售额达一万余元,除去生产成本,被告人朱某、唐某均获利三千余元。2015年5月6日,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执法中查获了该“黑作坊”。经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勘验鉴定,该案查获的猪肉产品为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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